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辽宁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调整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辽宁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调整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9 08:17:26  来源: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浏览次数:77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对《辽宁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辽卫函字〔2013〕321号)做出调整和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7-16 生效日期 2013-07-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4-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spaq.com/list/show.aspx?id=17998&typeid=208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对《辽宁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辽卫函字〔2013〕321号)做以下调整和补充规定:

  一、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食品安全专家应当从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人数必须5人以上(单数)。直接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和从事备案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论证、审查。”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新办食品企业可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但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名称有效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2013年7月1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47) 法规动态 (2917)
法规解读 (2890)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