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对《辽宁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辽卫函字〔2013〕321号)做以下调整和补充规定:
一、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食品安全专家应当从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人数必须5人以上(单数)。直接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和从事备案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论证、审查。”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新办食品企业可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但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名称有效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