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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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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3 10:52:20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22
核心提示:《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3〕110号
发布日期 2013-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ansu.gov.cn/govpublic/content/2013-06/97166.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完成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严格环境执法为手段,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持续加大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机制和“属地管理”原则,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省级执法机构开展督查工作,并对确定的91家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确定的328家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监管,重点对确定的1426家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实现对企业执法监管100%全覆盖目标。

  2.分工负责原则。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按照任务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上下合力整治的工作局面。

  3.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原则。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环境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依法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负责)

  2.按照《甘肃省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督促电力行业加快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甘肃电监办配合)

  3.加强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省环保厅负责)

  4.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在全省开展废水排放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对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以及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省环保厅负责)

  5.依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废水排放企业予以关停淘汰。(省工信委负责,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6.对排放废水不能达标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闭;对造成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省环保厅负责)

  7.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工艺升级改造进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省建设厅负责)

  8.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负责)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回头看”活动。

  1.“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省工信委负责,省工商局配合)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省环保厅负责)

  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负责)

  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省环保厅负责)

  对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省卫生厅负责)

  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省监察厅负责,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2.涉重金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省环保厅、省安监局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安监局负责)

  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管理。(省安监局负责)

  严肃查处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负责,省农牧厅配合)

  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要依法淘汰关闭。(省工信委负责)

  对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要督促当地政府实施搬迁工作。(省安监局、省卫生厅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前)。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于6月2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境监察局)。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26日—9月15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突出环境隐患和环境敏感点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对自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查处案件信息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于9月15日前报省环境监察局。

  (三)督查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地做好迎接国家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环境监察局。由省环境监察局将有关情况抄送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坚持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联合监督检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健全执法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和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突出执法重点。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级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巡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未整改到位和“回头看”查出的新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纪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扎实开展后督察。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后督察,责令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五)加大信息公开。各市州政府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地区: 甘肃 
 标签: 违法 环保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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