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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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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3 11:04:11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789
核心提示: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认真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一次取消和暂停行政审批项目23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6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8项。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13〕17号
发布日期 2013-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f/201306/t20130628_1479325.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认真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一次取消和暂停行政审批项目23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6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8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暂停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集中管理,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站在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确保应下放给市场、社会和基层的权利下放到位。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暂停的行政审批项目(23项)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46项)

  3.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项)

  4.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8项)     附件下载.pdf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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