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5日
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以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建设,着力做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立法工作,重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资源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自身建设以及社会高度关注、工作实践急需等重点立法项目,为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对正式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的提报时限要求,在人员、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保障到位,确保立法项目按时限高质量完成。对立法预备项目,各起草部门要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积极推进,务必要在本年度内完成立法项目的论证、起草、调研以及主要问题的协调工作,为下一年度作为正式立法项目打好基础。对立法调研项目,各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不断完善审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了解起草部门工作情况。
(二)加强协调,切实解决立法中的主要问题。各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对法规、规章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密的事项,要充分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积极为法规、规章的出台创造条件。对法规、规章草案中的争议问题,有关部门应当从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进行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要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协调意见提请省政府领导进行协调。
(三)认真准备,为审议工作提供详实材料。起草部门要努力提高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质量,力求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用语规范、准确、通俗、简洁。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协调情况,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式回复的书面意见、所依据的上位法、参考外省的相关经验以及各方意见综合等相关材料。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要附以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的汇总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说明材料。
三、具体安排
根据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将列入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三类,具体安排如下:
(一)正式项目(7部)。
1.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6部)。
(1)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省科技厅
(2)黑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省发改委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 省水利厅
(4)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黑龙江海事局
(5)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条例 省森工总局
(6)黑龙江省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省农垦总局
2.需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部)。
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二)预备项目(40部)。
1.地方性法规(26部)。
(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省人口计生委
(2)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住建厅
(4)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省工信委
(5)黑龙江省东方红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省森工总局
(6)黑龙江省禁毒条例 省公安厅
(7)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 省公安厅
(8)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省国资委
(9)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省住建厅
(10)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省卫生厅
(11)黑龙江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 省国资委
(12)黑龙江省养蜂管理条例 省农委
(13)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 省知识产权局
(14)黑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发改委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订) 省水利厅
(16)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省文化厅
(17)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省安全监管局
(18)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省林业厅
(19)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 省金融办
(20)黑龙江省开发区管理条例 省商务厅
(21)黑龙江省家庭服务业条例 省商务厅
(22)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省住建厅
(23)黑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 省人社厅
(24)黑龙江省体育服务质量监督条例 省体育局
(25)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 省新闻出版局
(26)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修订) 省政府法制办
2.省政府规章(14部)。
(1)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2)黑龙江省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住建厅
(3)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省地志办
(4)黑龙江省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5)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6)黑龙江省小型生猪屠宰点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7)黑龙江省蚕业管理办法 省农委
(8)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正) 省政府法制办
(9)黑龙江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省人防办
(10)黑龙江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11)黑龙江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省安全厅
(12)黑龙江省矿产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1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局
(14)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省测绘地信局
(三)调研项目(28部)。
1.地方性法规(14部)。
(1)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修订) 省民委
(2)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
(3)黑龙江省耕地质量条例 省农委
(4)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修订) 省外办 省公安厅 省军区
(5)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修订) 省财政厅
(6)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 省畜牧兽医局
(7)黑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省工商局
(8)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
(9)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 省国土资源厅
(10)黑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 省审计厅
(11)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修订) 省民委
(12)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省住建厅
(13)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省教育厅
(1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条例(修订) 省人防办
2.省政府规章(14部)。
(1)黑龙江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2)黑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省物价监管局
(3)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修订) 省测绘地信局
(4)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
(5)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黑龙江省气象行业管理办法 省气象局
(7)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
(8)黑龙江省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省档案局
(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 省住建厅
(10)黑龙江省电信领域国家安全规定 省安全厅
(11)黑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省残联
(1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省政府应急办
(13)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14)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