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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食安标字(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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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0 03:12:0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73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我局制定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食安标字(2013)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fxxgk.beijing.gov.cn/columns/81/5/390937.html

  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我局制定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3年12月底,完成对北京市23个食品地方标准分析整理和评估工作,提出现行食品地方标准废止或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意见。对保留的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完成修订工作。

  二、清理内容

  在清理工作中,坚持科学、实用、公开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确保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发生矛盾。

  重点清理食品地方标准中安全指标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与已经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础标准(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等)和产品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同时与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对照,科学做出清理结论。

  比较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安全指标与要求、检验方法等。

  通过比较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一)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转相关部门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废止:

  1.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

  3.不属于《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立项范围的;

  4.不属于卫生部规定的重点立项范围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不一致的。

  (三)保留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监管工作需要,地方标准可继续保留。提出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纳入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但食品安全指标与要求、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通过本次清理,以修订单的形式完成修订。

  三、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北京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清理工作,协调工作经费,协调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建专家组,发布废止或修订食品地方标准。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具体承担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日常工作,要成立清理工作组,负责起草清理方案、清理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汇总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及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清理意见并进行初步审查,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进行比较研究。

  (三)成立食品地方标准清理专家组,对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审查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结论及修订内容。专家组名单见附件。

  (四)起草单位负责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提出初步清理结论,属于修订范围的提出初步修订意见。起草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5月)

  1.启动清理工作。2013年5月,制定清理方案,成立食品地方标准清理专家组,落实各单位清理任务。

  (二)  清理阶段(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

  1.征集清理意见。2013年6月底前,完成向有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清理意见,并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公开征集清理意见。市疾控中心汇总并经初步审查后转相关起草单位。

  2.开展清理工作。2013年7月底前,各起草单位对现行食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分析,结合征集的清理意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提出废止或保留的初步清理意见。清理意见为保留又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不一致的内容的,还应提出初步的修订内容。初步清理意见报市疾控中心汇总。

  8月底前,市疾控中心汇总各起草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并进行初审,召开由有关单位听取意见会,研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家组。

  9月底前,组织专家组对23个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及修订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提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委员会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单位。

  10月底前,起草单位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修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市疾控中心。

  (三)发布阶段(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底)

  市卫生局批准并发布废止或修订食品地方标准。撰写清理工作报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五、几项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清理国家食品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断公布。据初步评估,涉及食品安全的地方食品标准有23个,这些标准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亟待予以清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清理工作。

  (二)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清理工作。坚持食品地方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也应修订过程中也应征求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认真研究处理。对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普及食品地方标准知识,为标准清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学习相关标准、要求。参加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收集齐全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的文本, 这是做好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基础。同时要研究学透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

  (四)密切配合,做好清理工作。市疾控中心、各承担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的单位要密切配合,遇到问题及时通报,重大问题提交市卫生局研究解决。专家组要发挥技术把关的作用,对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提供咨询建议。

  市疾控中心联系人:孙鑫贵64407175,李春雨64407170。

  市卫生局联系人:彭天雅83560891,13522727915。

  电子邮箱:spaqbzc@bjhb.gov.cn

  附件1.食品地方标准清理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2.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表

 

食品地方标准清理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1

张  正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长

2

赵  耀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组长

3

谷京宇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成员

4

樊永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成员

5

张俭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成员

6

王  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成员

7

权京华

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成员

8

谢翔燕

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成员

9

路  勇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

成员

10

欧阳喜辉

北京市农业环境监测站

成员

11

徐亚东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成员

12

李  红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成员

13

胡克强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成员

14

孙鑫贵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员

15

吴国华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员

16

陈  倩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员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表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性质

清理单位

标准清理负责人

1

DB11/ 623-2009

薯类食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2

DB11/ 622-2009

果仁、坚果制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3

DB11/ 621-2009

固态含茶制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4

DB11/ 620-2009

蔬菜干制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5

DB11/ 619-2009

水果干制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6

DB11/ 618-2009

蜂产品制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7

DB11/ 617-2009

熟制水产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8

DB11/ 616-2009

热凝固蛋制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9

DB11/ 615-2009

速冻肉制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10

DB11/ 614-2009

谷物粉制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11

DB11/ 613-2009

方便面米食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12

DB11/ 612-2009

食用大豆组织蛋白制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13

DB11/ 520-2008

生食肉类产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张惠媛13621094882

14

DB11/ 519-2008

生食水产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张惠媛13621094882

15

DB11/ 518-2008

食用调味油卫生要求

强制性

中国调味品协会

白燕

51921726-800

16

DB11/ 517-2008

液态调味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中国调味品协会

白燕

51921726-800

17

DB11/ 516-2008

半固态(酱)调味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中国调味品协会

白燕

51921726-800

18

DB11/ 515-2008

固态调味品卫生要求

强制性

中国调味品协会

白燕

51921726-800

19

DB11/ 505-2007

代用茶卫生要求

强制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20

DB11/T 506-2007

蔬菜初加工生产技术规程

推荐性

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张丽红13071167707

84635724、84648030

21

DB11/T 379-2006

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2,4-滴、赤霉素、福美双的测定

推荐性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曹红

1391025531

22

DB11/T 378-2006

工厂化豆芽生产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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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升方圆农业种植开发有限公司

刘海涛

80523012

23

DB11/ 116-1999

送餐企业卫生规范

强制性

市疾控中心

孙鑫贵13611156440

 地区: 北京 
 标签: 工作方案 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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