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提高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采取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条 根据具体内容、事件、情节,由市、县(区)工商局负责人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人员等事项,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约谈对象。
第五条 约谈可采取约请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集体约谈、开业约谈、上门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管理措施薄弱,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该食品经营者质量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抽检中发现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后,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 因食品安全质量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工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为:
(一)宣传法律法规,明确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及要求;
(二)向食品经营者通报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听取食品经营者情况介绍,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四)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第八条 约谈应遵守文明规范、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约谈人员应及时制作约谈记录,形成文字资料,如实反映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和过程,并由相关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作为经营者诚信记录、日常监管档案。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约谈对象的履责、整改等情况予以督查,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从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