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票证通系统监管工作规则(试行)(工商食字〔2012〕189号)

安徽省票证通系统监管工作规则(试行)(工商食字〔2012〕18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1 15:24:33  来源:明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8511
核心提示:为加强票证通系统的使用与管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安徽省票证通系统监管工作规则(试行)。各级监管人员在运用票证通系统进行监管过程中要注意保守经营户的商业秘密。
发布单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食字〔2012〕189号
发布日期 2012-07-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票证通系统的使用与管理,制定本规则。

  各级监管人员在运用票证通系统进行监管过程中要注意保守经营户的商业秘密。

  一、属地工商所监管

  1.监管人员应督促辖区内食品批发户、食品代理商使用票证通系统,完整无误地录入信息。

  2.每星期网上巡查不少于一次,检查辖区食品安全情况:

  (1)主体信息检验。核对辖区分配是否正确,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无误,上传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对信息不完整有错误,证照过期或与主体信息不一致,图片不完整、不清晰的,予以修改信息或通过站内信箱通知经营户纠正。对经营户位置进行地图标注。清理过期证照信息。

  (2)食品信息检验。抽查经营户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无误,条形码、食品名称、类型、生产商名称、规格、批次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信息不完整有错误,通过站内信箱通知经营户纠正。清理过期食品信息。

  (3)食品合格证明检验。抽查合格证明信息是否完整无误,上传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对合格证明与食品品种、批次不一致、上传图片不完整、不清晰的,通过站内信箱通知经营户予以纠正。

  (4)查看出票数量和销售单据。对不出票、大量出票或向零散客户出票等异常情况的,通过站内信箱对该经营户予以警告并要求说明原因。

  (5)检查食品保质期限,对临近保质期限的,通过站内信箱提醒经营户予以处置并报告处置结果。

  (6)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或退市通知后,利用系统平台督促经营户下架停售并报告处置结果。

  3.工商所要确定专职人员从事票证通系统平台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交网格责任人,对经营者出现的问题不说明原因又不整改的,锁定其账号,直至改正后方可解锁。

  4.网格责任人要将网上巡查发现的问题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并在检查记录表上予以记载。检查中如发现供货商未向经营户出具票证通单据的,应及时将情况抄告供货商所在地工商所;供货商是外地的,应当将情况报告县级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县级工商局监管

  1.对食品批发户、食品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分配管辖区域。核对其证照信息,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户。

  2.定期(每月不少于两次)网上巡查,检查本辖区食品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地工商所予以纠正。

  3.在食品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接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时,及时利用系统平台发布下架停售或退市通知。

  4.对工商所反映的外市供货商未向经营户出具票证通单据的,将情况报告市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三、市级工商局监管

  1.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网上巡查,掌握本辖区食品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县级工商局。

  2.在食品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接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时,及时利用系统平台发布下架停售或退市通知。

  3.对县级局报告的外市供货商未向经营户出具票证通单据的,将情况报告供货商所在地市级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供货商所在地市级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认真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档案(以下简称“食品监管档案”)管理,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建立辖区内的食品监管档案。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监管档案建立在工商所。

  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食品经营户的食品许可和注册登记的,食品经营户的食品监管档案与注册登记档案可以分册合并归档。

  第三条  食品监管档案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许可申请、变更许可、注销许可及审核表,现场核查登记表);

  2.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记录,违法违章行为查处记录);

  3.食品经营户教育培训记录(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课程内容、课时的记录);

  4.食品经营户信用记录(建立和遵守自律制度情况、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法定义务情况,主动处置或销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情况,妥善处理消费者食品投诉情况,信用等级认定情况)。

  第四条  承办人员应将归档文件资料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送交,送交时须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归档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工作。

  第五条  食品监管档案的保管应有专门库房或专柜,并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腐蚀、防蛀等设施。档案资料发生破损或变质现象,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食品经营户存续期间,其档案须妥善保管。食品经营户迁移时,应由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将有关档案文件移交迁入地的工商所管理。迁出、迁入应记录备案。食品经营户注销后,其档案应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或调动时,应将所保管的食品监管档案向接替人移交。

  第八条  查阅食品监管档案文件资料要持查阅人的证件和单位介绍信,经所长批准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查阅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

 地区: 安徽 
 标签: 经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