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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工商食字〔201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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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31 03:26:50  来源:明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198
核心提示: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档案(以下简称“食品监管档案”)管理,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食字〔2012〕189号
发布日期 2012-07-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zzwgk.gov.cn/XxgkNewsHtml/MJ032/201208/MJ032010301201208007.html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档案(以下简称“食品监管档案”)管理,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建立辖区内的食品监管档案。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监管档案建立在工商所。

  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食品经营户的食品许可和注册登记的,食品经营户的食品监管档案与注册登记档案可以分册合并归档。

  第三条  食品监管档案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许可申请、变更许可、注销许可及审核表,现场核查登记表);

  2.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记录,违法违章行为查处记录);

  3.食品经营户教育培训记录(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课程内容、课时的记录);

  4.食品经营户信用记录(建立和遵守自律制度情况、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法定义务情况,主动处置或销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情况,妥善处理消费者食品投诉情况,信用等级认定情况)。

  第四条  承办人员应将归档文件资料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送交,送交时须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归档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工作。

  第五条  食品监管档案的保管应有专门库房或专柜,并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腐蚀、防蛀等设施。档案资料发生破损或变质现象,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食品经营户存续期间,其档案须妥善保管。食品经营户迁移时,应由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将有关档案文件移交迁入地的工商所管理。迁出、迁入应记录备案。食品经营户注销后,其档案应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或调动时,应将所保管的食品监管档案向接替人移交。

  第八条  查阅食品监管档案文件资料要持查阅人的证件和单位介绍信,经所长批准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查阅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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