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农业部共同公布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食品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委托名录中机构进行复检。
附件: 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doc
国家认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农业部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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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12号联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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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5-1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农业部共同公布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食品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委托名录中机构进行复检。
附件: 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doc
国家认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农业部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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