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重庆市出台六条措施稳定生猪及禽业生产发展

重庆市出台六条措施稳定生猪及禽业生产发展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27 03:33:14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506
核心提示:针对当前生猪价格持续下跌和H7N9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市场的影响,为保护广大养殖者切身利益,促进生猪及禽业持续健康发展,4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做好稳定生猪及禽业发展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办发〔2013〕104号),出台六条措施稳定生猪及禽业生产发展。

  针对当前生猪价格持续下跌和H7N9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市场的影响,为保护广大养殖者切身利益,促进生猪及禽业持续健康发展,4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做好稳定生猪及禽业发展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办发〔2013〕104号),出台六条措施稳定生猪及禽业生产发展。

  一是保护种猪种禽生产。按照《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启动2013年能繁母猪补贴,补助标准按100元/头(市级以上补助88元/头、区县补助12元/头)执行。对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种鸭场给予一次性生产维持性补贴:存栏种鸡或种鸭2000―5000只,补助5万元;5001―10000只,补助10万元;10001―20000只,补助15万元;20001―50000只,补助40万元;50001―100000只,补助100万元;100001只以上,补助120万元。

  二是实施畜禽产品收储。采取“市场运作、企业收储、财政补助”的方式,对畜禽产品进行收储。2013年6月30日前收储猪肉1万吨,存储期限为6个月。5月31日前收储鸡肉和鸭肉5000吨,存储期限为3个月。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收储猪肉、鸡肉、鸭肉的存储保管费用与流动资金利息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其中,猪肉在6个月存储期内给予定额补贴1200元/吨(含公检费),鸡肉和鸭肉在3个月存储期内给予定额补贴1000元/吨。储存期满,存储企业按市场价格自行销售。从现在到收储截止日期,凡收储本地生产且经检疫合格猪肉50吨、鸡肉或鸭肉20吨以上的市内加工或物流企业,经商务部门检查确认后,财政按定额标准给予补贴。

  三是扶持规模养殖基地。今年市级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特色效益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项目资金,对生猪和家禽养殖业给予倾斜支持,用于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大户改造设施设备、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健康养殖水平。中小规模的养殖场和农户,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扶持政策。

  四是促进家禽产品销售与消费。对运输进入重庆的活禽,要全面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市内家禽的流通、调运和销售,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设置障碍和封锁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加强检疫、检验、消毒和市场管理,推行活禽定点屠宰或隔离宰杀。积极推行加工包装家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保障禽类产品有效供给。全市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集体单位,向符合资质的家禽加工企业采购冰鲜禽肉、禽蛋等产品,扩大加工消费。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消除公众疑虑,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五是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对参保养殖场、农户遭受的损失,保险机构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家禽保险禽流感责任理赔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3〕337号)要求,加强理赔宣传,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做好理赔服务。全市各级金融机构要增加对生猪、家禽规模养殖以及加工、流通企业的贷款支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要酌情安排贷款贴息,帮助企业克服困难。

  六是严格落实责任。市农委负责种猪种禽保护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并负责收储的生猪、活鸡、活鸭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强化疫病防控,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市商委负责指导存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储。市工商局负责畜禽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拨付资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和家禽保种、畜禽产品收储工作。有关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畜禽产品收储任务,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指导性任务收储猪肉2000吨、鸡肉和鸭肉500吨,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指导性任务收储猪肉1000吨、鸡肉和鸭肉500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畜禽产品收储工作。

 标签: 养殖 价格 生猪 家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