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北部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食品生产者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经市局研究,现就实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统一办理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二)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规定,需要吊销食品生产许可。
(三)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许可的处罚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没有规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
(四)许可机关。需吊销的食品生产许可,只限于其许可机关是市级实施的许可,不包括国家级实施的许可。
二、办理程序
(一)书面建议。有关单位需要实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处罚前,应当填写《吊销食品生产许可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行政处罚案件的全案材料复印件,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书面答复。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收到《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建议书》及其附件材料后,应当于5日内以《准予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知书》(见附件2)、《不予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知书》(见附件3)作出答复。
(三)处罚实施。有关单位收到《准予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后,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将吊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项目一并下达、送达、执行。
(四)许可注销。各单位实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处罚后,应于《处罚决定书》下达后5日内,同时向市局食品监管处、执法督查处提交《实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处罚情况报告》(见附件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原件(各1份)。收到《实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处罚情况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食品监管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执法督查处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执法督查。
三、有关要求
(一)实施吊销国家级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处罚,依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129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实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质量技术监督吊销食品生产许可建议书
2.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准予吊销食品生产许可通知书
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吊销食品生产许可通知书
4.实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处罚情况报告(注:原网站无附件)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