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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举报、申诉处置制度》的通知(郑质监食发〔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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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8 08:21:52  来源: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782
核心提示:为正确、及时处理用户和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加工者之间发生的食品质量申诉,依法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的规定,市质监局制定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举报、申诉处置制度》。
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郑质监食发〔2008〕17号
发布日期 2008-06-24 生效日期 2008-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z.haqi.gov.cn/sitegroup/zzj/html/fdae9f5d24b7c1ed0124c21bfee400f7/20101029100525935.html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稽查大队:

  为正确、及时处理用户和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加工者之间发生的食品质量申诉,依法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的规定,市质监局制定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举报、申诉处置制度》,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举报、申诉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用户、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加工者(以下简称生产者)之间发生的食品质量申诉, 依法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本制度仅适用于用户、消费者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之间所发生的食品质量申诉。

  第三条 接诉部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第四条 食品质量举报申诉受理制度,是用户、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食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生产者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向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举报、申诉,并由该部门受理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食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社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涉及食品质量的举报投诉,加强食品质量监管机制建设,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即时受理有关食品质量的咨询和投诉,按照申诉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及时处理食品质量纠纷。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凡涉及食品质量问题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对涉及人身伤亡或者群访群诉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依法查处。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到关于食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违法行为的举报,接诉辖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对当场能够认定的,应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生产、销售;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及时按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发现违法食品的来源或流向以及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方或部门的,应当立即报请上级部门,并启动互动机制,将线索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以形成相关区域内联动的执法体系,有效提升监管工作水平。对于不属于本辖区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报请上级部门处置。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上级交办、人民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的举报投诉中,凡涉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处理,有规定时间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申诉、举报应在查处或处理结束之日起二日内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或向申诉、举报人反馈。对于匿名电话或来信,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举报、受理、处理记录台帐,由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质量申诉处理程序流程图(原文显示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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