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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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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9-03 08:11:02  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5754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共同公布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自行从名录中选择食品复检机构。
发布单位
认监委 卫生部 农业部
认监委 卫生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6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9-16 生效日期 2011-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共同公布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自行从名录中选择食品复检机构。

  附件: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pdf

  认监委   卫生部     农业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链接: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12号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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