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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禽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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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23 05:19:41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2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3〕2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禽业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合肥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扶持禽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秘〔2013〕71号
发布日期 2013-05-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1856/2013-00000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3〕2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禽业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就扶持我市禽业稳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种禽保护。对存栏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的保护按照皖政明电〔2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扶持发展养殖加工。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全市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中市、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按照1:1比例分担;对全市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免除家禽及禽产品检疫费。其他政策按照皖政明电〔2013〕2号文件执行。

  三、做好禽业产销对接。禽业龙头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享受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积极收购禽类产品,集中宰杀、加工、储存,缓解产销矛盾,帮助养殖户渡过难关、减少损失。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禽类加工企业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收储的禽类产品,每储存1吨禽类产品给予50元损耗费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补贴资金中市、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按照1:1比例分担。

  四、加强检疫和流通管理。各县(市)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检疫规范要求,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检疫,实行电子出证,规范检疫出证行为。要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督促市场举办者落实查证验物、消毒、隔离等防控措施,逐步探索推行活禽定点屠宰,或在有条件的市场内划定区域,实行活禽隔离宰杀,不得随意关闭家禽交易市场。各县(市)区之间不得随意设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健康畜禽及其加工产品的流通,保障禽类产品有效供给。

  五、加强对禽业生产和消费的指导。要加强对养殖场(户)防控H7N9禽流感的技术指导,重点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消毒和防护措施落实,尽量减少家禽与野禽的接触,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家禽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广泛宣传科学防控知识,引导禽类产品健康安全消费。

  六、切实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市是全省养禽第一大市,各县(市)区要积极帮助家禽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要主动化解矛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13年5月3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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