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0日
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培训证书》有效期3年,在全省有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
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申请新办或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出具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级
别的《培训证书》。
第二章 条件与设置要求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具有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2年以上餐饮服务工作经验;
(三)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相应级别的《培训证书》,并按要求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原则;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的要求;
(五)餐饮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接待旅游团队餐饮服务单位须配备2名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且1名由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中应有1名以上取得高级《培训证书》的专职人员。
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须配备取得中级以上《培训证书》的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他餐饮服务单位须配备取得初级以上《培训证书》的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八条 参加高级《培训证书》考试的,应具有大专以上食品相关专业文化程度或者持有中级《培训证书》,且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1年以上;参加中级《培训证书》考试的,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持有初级《培训证书》,且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1年以上;参加初级《培训证书》考试的,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年以上。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变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在变更后15日内报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并公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大纲、教材及考试样题;
(三)组织编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题库;
(四)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及培训师资的管理,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及培训师资选聘标准,审定并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名单;
(五)指导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管理工作;
(六)统一印制《培训证书》;
(七)负责组织全省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试,发放高级《培训证书》并组织继续教育;
(八)建立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数据库。
第十一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全省培训工作计划,制定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辖区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并发放中、初级《培训证书》;
(四)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继续教育;
(五)负责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立并管理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授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支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制定季度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餐饮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六)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对发生的疑似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及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接受和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兼职其他餐饮服务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档案,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师资、考勤情况等,并定期报送培训人员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组织辖区内培训人员统一考试。
考试合格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全省统一编号的《培训证书》。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分别取得《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中级)》和《培训证书(初级)》。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训。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
对于参加继续教育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其《培训证书》的继续教育记录栏目内,由培训机构填写培训
记录并盖章或加盖标志。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大纲和考试要求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培训证书》及健康合格证明。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换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开办或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但已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持有培训证书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考核。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培训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以上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扣1分;
(二)未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的,扣2分;
(三)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四)未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档案的,扣1分;
(五)未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六)未落实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及其贮存、使用管理的,扣2分;
(七)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的,扣2分;
(八)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十)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十一)检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连续满1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其解聘,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系统会自动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单位解聘的;
(二)所在餐饮服务单位发生《海南省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Ⅱ级以上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
餐饮服务单位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时,应登陆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黑名单数据库,查看其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