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现场制售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店及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现场制售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店及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6 04:39:07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7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1号)中提出的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精神,经与省工商局协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明确现场制售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店及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zwsjd.com.cn/ztzl_view.asp?unid=911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1号)中提出的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精神,经与省工商局协商,现将现场制售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店及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现场制售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店的监管职责分工。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规划红线范围外,并且是全部现场制售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店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但不包括以销售食品(含预包装食品和非现场自制散装食品)为主的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店。

  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为了便于各地对食品摊贩类型的划分和把握,以现场制售即食食品或以现场制售即食食品为主的食品摊贩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但不包括以销售食品(含预包装食品和非现场自制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摊贩。

  在实际工作中如有不清楚的事宜,各地要本着相互补台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协商明确,确实难以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确定。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