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媒体单位:
监测发现,个别媒体发布含有提供加工制作河豚鱼的餐饮服务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指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近年来,有些地方养殖河豚鱼,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开放禁令的申请。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关研究,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对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不得利用任何广告媒体和形式发布含有加工制作鲜河豚鱼(或其他名称代替的)内容的广告;广告中也不得出现河豚鱼图片,暗示可以提供加工制作鲜河豚鱼服务。
各广告经营单位要遵守《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餐饮服务相关广告内容的审查,切实维护餐饮食品市场安全,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如继续制作、代理和发布河豚鱼餐饮服务广告的,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