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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2013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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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5 16:41:20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25286
核心提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2013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13-04-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年4月19日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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