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预防肠道传染病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预防肠道传染病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4 11:01:27  来源:四川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64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4.20”芦山7.0级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肠道传染病发生,确保灾区群众的健康,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四川省卫生厅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预防肠道传染病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4-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wst.gov.cn/index.php/zywj/6040-2013-04-23-15-28-17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4.20”芦山7.0级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肠道传染病发生,确保灾区群众的健康,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受灾群众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当前,受灾群众供餐存在加工环境卫生差、卫生设施简陋、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清、缺乏食品冷藏设施和餐具消毒设施等问题,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开展地震灾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受灾群众安置点集中供餐、其他经营性餐饮单位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强化餐饮操作人员卫生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减少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隐患。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共同扎实推进受灾群众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肠道传染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处置

  地震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监测工作,把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监测纳入到肠道传染病监测之中,认真进行监测、报告和评估,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前线卫生防疫指挥部报告;各卫生防疫队伍应当协助前线卫生防疫指挥部和有关救援队伍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灾区各医疗救治机构一旦发现霍乱、痢疾、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各卫生防疫队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切实落实传染来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管理及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等措施。特别是要做好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疫情一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预案,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协同做好肠道传染病预防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全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肠道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卫生部门配合的,卫生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做好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受灾群众卫生防病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用好四川省芦山县地震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编写的《地震灾区卫生防病手册》,向灾区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加强受灾群众饮用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常见传染病预防的知识宣传培训,引导灾区群众注意餐饮环节安全,不食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来历不明的食品,做到食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防止食品接触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容器。广泛宣传饮水要烧开煮沸,不饮用生水,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