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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规范(赣农字[2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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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4 10:10:34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9
核心提示:为规范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对公路设站检查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赣农字[2004]6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jiangxi.gov.cn/bmgkxx/snyt/fgwj/gfxwj/200804/t20080416_5699.htm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对公路设站检查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第三条 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经省际公路运输传播,保护我省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省农业厅依据我省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和公路建设引起畜禽流量变化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市县(区)的设站要求,统一向省政府提出设立或变更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申请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建站。

  设立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地点和开展检查的期限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批复执行。

  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站和改变设站地点或延长检查期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其所属的兽医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第五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职责是:对进出省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验证查物,对运载工具实施防疫消毒,对无有效检疫证明的进行补检或重检,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理,监督货主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以防止动物疫病因远距离运输而传播扩散。

  第六条 实施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员证》或《动物检疫员证》和《江西省公路水路执检执收公务证》后,方可上岗。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二)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三)具备独立从事动物检疫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或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五年以上;

  (五)动物检疫员应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同等学历水平,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二年以上。

  第七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具备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工作用房,现场检疫检测设备,消毒设备,通讯交通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停车牌、反光衣等保护执法安全设备,简易执法取证设备等。

  第八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履行的职责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强化“窗口”形象意识,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文明执法、优质服务,规范操作”的办站方针。

  第九条 实行执法公示制。应将设站的依据、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处罚的法律依据、举报电话、检查站工作制度、检查站工作人员情况等摘录整理后专门制作,张挂于检查站醒目位置;《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应保存在站内,以备检查和当事人咨询。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注意执法形象和风纪,着装整齐,佩带检疫员或监督员胸章和公路执检执收公务证,亮证检查,做到“照章办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方便往来”。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执法责任制。应当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对检查站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各检查站要建立明确具体的管理制度,增强工作责任心。对于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该查出的病死畜禽没有查出来的,该无害化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的等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举报发现并经查实的,将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应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交通的影响。检查站前方应设立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明显标志,告知司机减速停车接受检查;只能检查过往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不得检查其他任何车辆;执法要快速、高效,做到“四快四不”,即受理快、查证验物快、消毒快、处理问题快,不推诿、不拖拉、不施压、不延误。

  第十三条 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实施验证查物。

  (一)查验动物免疫标识,查验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和收缴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二)检查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有关证明相符合;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应登车仔细察看,是否有病死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

  (三)对上述手续齐全、动物及其产品健康无疫的,经对车辆实施消毒后应予立即放行。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主要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

  (一)发现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按照《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2条规定处理;

  (二)对托运人和承运人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0条处理;

  (三)对没有检疫证明、或者检疫证明与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不符,或者检疫证明逾期、涂改、伪造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补检重检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合格的按照《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5条处理;

  (四)对运输途中随意抛弃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依照《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4条处理;

  (五)发现动物一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应立即扣留全车动物及其产品,及时上报市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

  (六)对其它违法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该由县级以上兽医卫生监督所实施。

  第十五条 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防疫消毒:消毒工具必须使用电动高压泵,除停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使用背式手提喷雾器消毒;消毒药必须选用合格的产品,按规定稀释配比成消毒药水,规范操作,确保消毒效果,应该做到“浓度准确,喷雾均匀,滴水为度,消灭死角”。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检查登记,应详细记载检查时间,货主姓名,车牌号,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数量、产地、销往地、检查结果、处理情况等,发现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情况应专门记录,每月进行汇总,填写《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情况月报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报表》和《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监督情况月报统计表》等,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上级兽医卫生监督所,上报省所的时间是每月5日之前。

  第十七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收费管理必须符合财政规定。消毒、补检重检收费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52号文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赣价费字[1993]第066号文、赣财综字[1993]第60号等文件。检查站的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收支脱钩,财政核拨的经费首先应保证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日常工作开支等,节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检查站的建设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严禁向检查站下达收费任务,或者下达上交费用任务。

  第十八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该树立全局观念,为全省畜牧兽医工作服务、把关,克服局部观念、地方观念。应该与省内动物及其产品输出地市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互派人员,互相监督,互相促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兽医卫生监督所和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范。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照《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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