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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的补充说明(庆食药管办发〔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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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4 09:56:02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53
核心提示:2012年1月4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的通知》(庆食药管办发[2012]3号),现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补充说明。
发布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庆食药管办发〔2012〕8号
发布日期 2012-04-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aqing.gov.cn/zfgw/szbmgw/262708.shtml

  各餐饮服务企业:

  2012年1月4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的通知》(庆食药管办发[2012]3号),现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索证

  采购食品前应索取所采购食品的供货方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资质材料。非定点采购的少量从大型商场、超市购买的食品及其原辅料,可以不索证,但须索要购买食品的签字机打购物凭证。

  二、关于肉类

  采购猪肉时,应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和出厂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查验猪肉是否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所加盖的动物检验滚动蓝色戳印;采购牛、羊、鸡、鸭、鹅等畜禽产品时,应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要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专用票据类别相对应,畜禽产品检验合证要与相关的品种相对应;鸡、鸭、鹅等禽类非预包装的应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所标注的蓝色检疫环,预包装的在单个食品或外包装上应具有检疫合格证明或标识;采购狗肉应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定点的屠宰销售点进行采购,并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犬类)和出厂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肉类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肠、肚等内脏及其它熟肉制食品的应具有出厂时的肉灌制品化验单;严禁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关于豆制品

  豆制品从商场、超市采购的应具有盖章或签字的机打购物凭证,从具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采购的应索取盖章或签字的资质证明材料并索取购物凭证,从小作坊、流动商贩或长期定点采购的应与其签订供货协议,内含确保不进行非法添加,正常加工制作等条款,并索取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关于海(水)产品和蔬菜水果

  从大型商场、超市定点采购或从具有资质的农贸市场(如九区批发)市场采购的,要相应索证索票,从自由集贸市场采购的要索取附有供货方姓名和联系方式的购物凭证,直接采购个人自养自种的可以不进行索证,但要进行查验,索取购货凭证,附有食品的品种、数量、金额等情况,并索要供货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购买地点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

  采购酒类应具有酒类随附单;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应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并印有或附有保质期,桶装即散装食用油应具有检验合格报告,预包装米面等应具有食品安全QS印证标志,采购或自行分装的餐巾纸应达到食品级标准并索要票证,采购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工用具的应具有相关票据。

  庆食药管办发〔2012〕6号文件《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的补充说明》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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