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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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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4 09:58:35  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64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2月1日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市政办发〔2013〕47号
发布日期 2013-04-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ihe.gov.cn/html/2013-04/9-22-20-57768.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2月1日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明确《条例》赋予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新职责,进一步深化对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的认识。要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开设专栏专题、刊发评论文章、印发宣传单(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制度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举办针对监管人员、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消费者等不同层面的培训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企业)强化内部培训,提高自律意识,并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法律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和维权意识。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食药监、工商、质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加强沟通合作,密切联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参照《条例》调整完善有关标准、制度和规定,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要重点针对辖区内小作坊、校外托餐机购、食品制售摊贩、农村集体聚餐、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确保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意识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要充分发挥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乡村卫生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联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三、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市食安办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级、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季度向市食安委反馈工作开展情况。联系人:魏强,联系电话:7772600,邮箱:hhssab@163.com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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