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中储粮银川、中宁直属库,自治区粮油质检中心: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发〔2013〕66号)要求,特制订《2013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3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2013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全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和分工
主要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指定的卫生指标,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商品粮的主要卫生指标。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制定全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粮油质检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扦样、样品传递、检验、结果判定、复核及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
二、扦样和样品传递
(一)扦样原则。按照国家粮食局计划安排,结合我区库存粮食的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库点和货位,扦样、送样工作与全区粮食库存复查同时进行。扦样原粮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成品粮按照《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 5491-1985)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抽查库点货位按附件1要求执行。每个廒间(货位、仓房)的扦样份数不得超过1份。
(二)扦样要求。扦样前,质检中心应对扦样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二份用于检验和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进行现场分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按统一要求进行编号。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扦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及收获年度、标称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交指定的承检机构,一份由质检中心保存。
(三)样品传递与汇总。质检中心负责对集并的样品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填写宁夏《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件3,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并将《样品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和国粮局质量办。
质检中心对扦取的样品在运送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传递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扦样与样品集并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
三、检验与判定
(一)质量检验项目与判定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生霉粒、不完整粒、杂质、水分。
大米:加工精度、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色泽、气味。
小麦粉:加工精度、灰分、粗细度、面筋质、含砂量、磁性金属物、水分、脂肪酸值、气味口味。
相关检验项目按照《稻谷》(GB 1350-2009)、《小麦》(GB 1351-2008)、《玉米》(GB 1353-2009)、《大米》(GB 1354-2009)《小麦粉》(GB 1355-1986)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原粮检验结果判定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执行,分性质原粮的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2。成品粮抽查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地方有关规定的,判定为不达标。
(二)原粮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和玉米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卫生指标检验与判定
1.原粮检验的主要卫生指标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其中,农药残留主要检验: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或《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3.成品粮卫生指标检验与判定
大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粉: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
过氧化苯甲酰按《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GB/T22325-2008)进行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卫生部等7部局2011年第4号公告。其他卫生指标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同原粮。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质检中心负责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粮食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汇总表》、《粮食卫生检验结果汇总表》、《质量不达标样品汇总表》、《储存品质不宜存样品汇总表》、《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不符样品表》、《卫生超标样品汇总表》(见附件4-10)。5月25日前将检验数据、汇总结果及分析报告分别用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同时将检验结果抄报国家粮食局质量办。检验结果的传递和保存要按保密规定执行,防止发生泄密事件。电子文档均通过军粮普通密码网上报,即将相关资料拷入军粮网各地资料栏目中的质检中心文件夹内;纸质文档按规定保密渠道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承储企业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杂质、水分等严重超标的粮食,要及时采取通风等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检出的卫生不合格粮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用作饲料或酒精原料等),要加强全程监控,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扦样工作,协助开展扦样和提供相关资料等工作。
(三)质检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后再行复核,复核后的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但应在报送检验结果时予以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
质检中心对委托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六、费用
样品抽检发生的费用由国家粮食局和自治区粮食局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需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