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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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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7 16:02:11  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72
核心提示: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2-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商务、水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并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以下部门职责负责受理举报:

  (一)初级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环节的举报由市农业局负责受理;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市质监局负责受理;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由市工商局负责受理;

  (四)餐饮及消费环节的举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五)生猪屠宰环节的举报由市商务局负责受理;

  (六)水产品养殖环节的举报由市水务局负责受理。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协调、督促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管辖有争议的,由市食安办指定受理单位,被指定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市食安办认定的其它途径。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本部门举报核查工作的程序、时限要求,指定举报受理首问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受理,详细记录,并立即指派执法人员核实查处,形成专门案卷。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在8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八条 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办结时限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并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参照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人民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比例确定:属于一级举报的违法案件,按照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违法案件,按照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8%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违法案件,按照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5%给予奖励;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50元。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该案件奖励金额的10%增加奖励额度;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含举报涉嫌犯罪的案件),经案件承办机关提议,市食安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市食安办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应为实名举报。受奖励的举报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负责案件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裁定。

  第十三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雅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安办申报,同时将案件资料报市食安办备案。

  (二)市食安办负责对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的奖励标准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维持或变更奖励标准,在审核认定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划拨案件承办单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法人和社会组织应当出具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由案件承办单位转回市食安办。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由市食安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安办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的受理部门和案件查办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身份资料以及举报情况,违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律予以严惩。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本办法和食品安全舆论宣传力度,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新闻媒体揭露、曝光并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案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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