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雅安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8月16日
雅安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管理,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及《四川省市(州)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川食安办〔2012〕95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综合评价与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考核监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监管工作创新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六)经费保障和监管机构、检测机构、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九)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信息监测网络建设和重大信息发布情况。
(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
(十一)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办理和举报奖励情况。
(十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末综合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制定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细则,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细则,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考核县(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五)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向接受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考核情况。
(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考核组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并在考核后的1个月内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县(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
第六条 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
(一)听取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县(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看资料。查阅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方案计划、工作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抽查企业。随机抽取各环节食品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四)暗查暗访。对食品安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综合打分。食品安全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组成员根据考核情况,依据考核方案的量化指标,独立完成对被考核单位的综合评分。考核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数,即为被考核单位的考核评分。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70分者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七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表扬;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十条 对目标考核中发现的因监管不力、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予以问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考核责任
第十一条 被考核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按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二条 严格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不正确履职,造成工作严重失职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