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三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
2012年8月21日
眉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励经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受理机制
(一)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市、区县各级办案部门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应及时安排予以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由同级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二)市、区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有效落实。
第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条件和方式
(一)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在水产品养殖、运输、加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3.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违法制售和生产食品的。
4.收购、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或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5.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6.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7.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8.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9.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10.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11.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3.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是实名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其有效身份的人。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四)举报的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或传真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途径的举报。
第五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和来源
举报案件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被举报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划由同级食安办安排支付奖励奖金。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同级食安办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四)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第六条 实施对举报人奖励按以下程序、时限办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举报案件调查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见附表),详细说明举报事由、查处情况、奖励金额、申报建议,并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报同级食安办审核。
(二)各级食安办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案件承办单位。
(三)案件承办单位接到食安办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食安办领取奖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二)失密泄密,导致举报人受到威胁或遭到打击报复的。
(三)弄虚作假,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或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
(五)因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配合办结案件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