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
(一)农业、畜牧、水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环节举报件的查处;
(二)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件的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生猪屠宰环节举报件的查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行业举报件的查处;
(五)粮食部门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环节举报件的查处。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农业局3267916,畜牧食品局3303413,工商局12315,质监局12365,商务局123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260733,粮食局3263876,食安委办3262675。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实行按年度预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九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举报以下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含餐饮火锅回收油)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畜禽的;
(九)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上述所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七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二)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按照举报奖励的级别:一级举报按货值金额4%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按货值金额3%给予奖励;三级举报按货值金额2%给予奖励。
(三)对于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的,按照举报奖励的级别:一级举报按货值金额5%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按货值金额4%给予奖励;三级举报按货值金额3%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前条所述限制:
(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举报案件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案件在全国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适当上浮1%-2%。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关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的要求和程序;
(二)有关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广元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案件处理文书等材料,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进行初审,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经审定批准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