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藁城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藁城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根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二)使用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生产加工食品;
(三)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五)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七)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中草药或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
(八)制售添加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
(九)加工销售注水(及其它有害物质)畜、禽肉及其制品或者制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十)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十一)制售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产地、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或清真食品标志;
(十三)制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或者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四)制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五)无有效证照制售食品;
(十六)非法运输或者仓储食品;
(十七)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十八)其它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投资者等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正在共同参与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同案人员检举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举报人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
(七)属本部门查办,该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八)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五条 举报及接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来访等形式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食安办)或其它执法监督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违法行为等基本违法事实。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可给予奖励;
(三)接报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认真填写接报受理记录,按程序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简称食安委)领导汇报。由食安办安排相关执法部门尽快予以调查处理。需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的,应由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条 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程序的案件,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有奖举报奖励包括一次性现金奖励、追加现金奖励和临时性奖励三种:
(一)一次性现金奖励分为三个档次:对于已立案查处但无罚没收入入库的,每起案件给予100元的一次性现金奖励;对于案件罚没收入低于1000元的,每起案件按罚没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100元;对于案件罚没收入高于 1000 元(含)的,每起案件给予 1000 元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二)追加现金奖励:对于较大或重大案件,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的同时,依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案件查处情况和举报人提供案件线索详实程度,按上缴财政罚没收入的 5%-10%给予举报人追加现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临时性奖励:遇有重大或特别行动,出台临时性、特殊奖励办法的,按新办法执行。
第八条 市级财政安排举报奖励资金20万元,案件查实后由食安办向举报人兑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不足时,由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补足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从查实的举报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奖励资金由食安办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审核监督。
第九条 罚没收入的收缴和支出级次:对查办的举报案件,罚没收入缴入市级财政的,由食安办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市、县联合查办的举报案件,罚没收入上缴石家庄市级财政的,由石家庄市级奖励。
第十条 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的填报、审核、兑现程序: 对举报人的一次性现金奖励和追加现金奖励,在案件承办部门对举报查实后或结案10日内,由食安办填写《藁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政府食安委审核批准后,由食安办在10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支付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的30 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食安办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线索的,按本办法规定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部门和案件查办部门在案件受理、案件移交、案件查处等环节对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时间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举报涉及的所有资料文件加密保存。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协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