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区各行政分局、新华分局: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襄阳市工商局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襄阳市工商局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要求为指导。以“创新监管方式,集中监管优势,实现重点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为目标,以“分类细化,重点推进,互动协作,长效监管”为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识,全面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水平,规范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效能,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确保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信用等级分类。
全市统一制定《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见附件1),根据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服从管理情况、诚信情况、日常巡查记录等情况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A 级:守信食品经营户,指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食品经营户;
B级:一般守信食品经营户,指有警示记录和轻微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户;依法办理开业登记且经营未满一年的食品经营户(暂定为B级);
C级:失信食品经营户,指有一般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户;
D级:严重失信食品经营户,指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户。
信用等级分类及监管以工商所为单位进行,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根据信用级别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户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和巡查频次,实行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档案。
对严重失信的经营户建立“黑名单”制度,录入电子档案,并向社会曝光。
(二)评定方法。
各工商所要成立以所长为组长的评定小组,组成人员为:分管副所长、巡查人员、食品专管员。负责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常规评定和动态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动态评定的结果作为年终定级的主要依据。
1、常规评定。各工商所根据《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标准》对食品经营户一年来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填写《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表》(见附件2),召开评定小组会议,确定信用等级级别(首次评定以上一年度的经营信用行为为依据)。
2、动态评定。对食品经营户在常规评定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实行实时动态评定,具体为:
(1)对于日常监管中出现问题符合降级标准的经营户,填写《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调整登记表》(见附件4),调整级别暂标注为A-、B-、C-、D-,同时下达行政建议书。整改到位的,年终评定时按照《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标准》对应的级别进行定级;未按规定整改的,按照《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标准》对应的级别降级;
(2)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符合升级标准的经营户,填写《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调整登记表》,调整级别暂标注为A+、B+、C+、D+,年终评定时按照《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标准》对应的级别升级;
(3)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级的食品经营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作出吊销、取缔、注销处理或劝其改行。
通过动态评定激励经营户严格自律和提高经营户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意识,同时也起到消费引导与警示作用。
(三)评定程序。
首先由食品专管员按照《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标准》对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信用评价,填写《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表》,并签署意见;再由巡查站长对食品专管员评价情况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最后由评定小组组长组织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签署意见,确定经营户信用等级。经确定等级的,应向经营户下发《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定通知书》,同时将评定结果录入电子监管系统,并不断补充信息资源。
(四)评定结果的运用。
1、实行五星级公示管理。
经评定确定的信用等级,采取“四级五星制”向社会公示。即:对通过评定确定级别为A、B、C、D四级经营户按照信用级别分别授予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四个等级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星级公示牌”,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被评定为A级的经营户授予五星级公示牌。
经评定授四星等级以上的经营户有资格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店”评选及工商部门组织的各种荣誉的评选。
对C级食品经营户自定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
对D级食品经营户自定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
2、实行信用管理和特殊监管相结合。
(1)信用监管。适用于日常例行巡查期间,日常巡查按照守信、一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制定巡查频次,其中:对守信经营户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对一般守信经营户每月巡查不少于2 次,对失信经营户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对严重失信经营户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2)特殊监管。
一是特殊品种。对乳品、散装食品(含白酒)和地产品经营户适当增加巡查频次,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二是特殊时段和地点。如元旦、春节、五一、中秋节、十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食品消费高峰期;夏季食品消费安全;校园周边食品消费安全;巡查范围应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源头性集散市场和农村、乡镇集贸市场、中心街道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应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三是特殊事件。适用于不合格食品,社会曝光、各级监测、快速检测中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对重点区域、重点商品、重点对象进行重点巡查;巡查频次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巡查频次以“可跟踪、可预见、可控制”为原则进行安排。
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发生期间,按照《襄阳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应急处置。
(五)建立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档案。
各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一户一档,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信用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安全承诺书;
4、日常巡查、检查记录粘贴薄;
5、消费者投诉及处理结果记录;
6、违章违法行为处理记录
7、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调整登记表;
8、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表;
9、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定通知书
10、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郭毅同志任组长,相关副局长任副组长,法规科、市场科、督察队、消保分局、经检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保分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督导考核,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广泛深入宣传。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是一项新工作,食品经营户和社会各界对其不够了解,因此要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合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食品经营户和社会各界广泛进行宣传,取得理解与支持,营造有利的工作环境。
(三)注重协作配合。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遵循“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内部评价、突出重点、长效全程监管”的原则。各单位要在本单位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
(四)善于经验总结。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积极稳妥的推进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使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要在贯彻落实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完善,逐步建立通环节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体系。
(五)强化责任意识,为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将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对工作负责人、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责任人,对照相关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一:
食品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标准
A、(守信食品经营户)
1、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2、年检、验照合格的;
3、按规定设置食品安全公示栏,管理制度齐全上墙;
4、食品经营场所安全、卫生条件良好、商品摆放整齐有序;
签订有食品安全承诺书,没有食品安全经营隐患,
不销售不合格食品;
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台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率达100%;
没有违法行为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没有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服从管理,并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工作;
能够诚信经营。
全部符合上述规定的,评定为守信食品经营户。
B、(一般守信食品经营户)
1、证照未按规定悬挂、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被责令改正的;
2、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验照,被责令改正的;
3、未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的,被责令改正的;
4、未按规定设置食品安全公示栏,被责令改正的;
5、食品经营场所安全、卫生条件一般的;
6、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不齐全,被责令改正的;
7、因违法违章行为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被责令改正的;
8、有其它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的,评定为一般守信食品经营户。
C、(失信食品经营户)
1、因违法违章行为被两次以上责令改正的;
2、经投诉、举报并经查证,一年内有两次以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3、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和其它行政机关按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
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的,评定为失信食品经营户。
D、(严重失信食品经营户)
1、经投诉、举报并经查证,一年内有三次以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2、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和其它行政机关按一般程序立案处罚一次以上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4、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的,评定为严重失信食品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