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襄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申报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及备案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负责食品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和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日常性监管,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负责对餐饮业的食品、餐饮具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建立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负责公布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处理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地沟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其他部门(单位)、群众及社会组织提供的非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和落实各项制度,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防止含有“瘦肉精”的猪肉进入餐饮服务环节;负责对居民住宅出租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管理;负责对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含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豆浆、黄酒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监管;负责对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中央厨房、甜品吧、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监管;负责对有固定场所和相关证照的“餐饮夜市(大排档)”、“农家乐”、“农家宴”等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其他事项。
二、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协调工作;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医疗救治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研究省外、市外对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宣传报道的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意见,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监察局
负责督促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经信委
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行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研究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期间的物资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督导各地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直各类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科技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相关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商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环保局
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监管信息;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对“地沟油”和餐厨垃圾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行为进行管理;协助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对居民住宅出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负责督导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区域内无证照流动食品摊贩制售行为进行监管;负责督导各城区、开发区对“地沟油”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农委
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不含水产品养殖);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对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行为进行管理;牵头抓好“瘦肉精”整治,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违禁物质及在畜禽饲料、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严防含“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负责对培植豆芽等初级农产品行为的监管;负责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地方标准,组织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限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地方标准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监管;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能;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水利局
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查处在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等行为;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可能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我市水产品质量有关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商务局
负责市内外食品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关注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指导食品企业进一步了解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负责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监督,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瘦肉精”生猪及病死猪病害猪;督促屠宰厂(场)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对定点屠宰场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协调我市食品行业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食品的反倾销有关应诉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定协助申报,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对市场流通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负责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查处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经营及违法食品直销、传销行为;责令食品经营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加强对市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重大案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曝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沟油”黑窝点,严肃查处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负责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固定场所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含前店后厂、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卤制品店等)的监管;负责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工作;负责对居民住宅出租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管理;牵头负责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食品交易行为的监管;负责对专门从事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流通领域固定摊位食品摊贩的监管;负责对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处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负责对食品定量包装进行计量监督;负责认证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管理食品召回工作;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加工小作坊(含面条、豆腐、黄酒)、食品生产企业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运输、物流行为监管;负责对居民住宅出租用于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协助管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食品安全地方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襄阳海关
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查处食品走私行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保证食品进出口安全;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对向襄阳市内销售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襄阳市内进口食品收货人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依法处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负责建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市盐务管理局
负责全市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分配、调拨过程中的食盐产品安全的日常性监管;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申报、发放、管理《食盐零售许可证》;拟订全市食盐、食盐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负责生产批发、零售、分配、调拨环节的食盐、食盐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盐安全风险信息、日常监管信息、食盐安全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各个环节食盐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处理食盐产品各个环节食盐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并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食盐、食盐相关产品生产单位、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盐业法的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其他职责
关于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监管领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摊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县(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关于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进行简易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运输、物流行为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含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因违法应予依法吊销的,由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案件移送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级各职能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凡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案件应移送而未及时移送,或对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对未明确或新出现的监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处理。
襄阳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更名为襄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