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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制度(张政办发〔201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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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1 02:10:45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39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科学评价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张政办发〔2011〕139号
发布日期 2011-05-17 生效日期 2011-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张掖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科学评价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和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安委负责对各县区食安委进行考核。

  市食安委办根据各县区政府和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拟订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食安委主任批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各县区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的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和省政府及省主管厅局委以及市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市食安委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

  (四)市政府、市食安委部署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其它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处情况;

  (六)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七)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情况;

  (八)市政府、市食安委确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于当年11月底前,将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安委办。

  (二)考核

  市食安委办在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于12月底前,组织由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小组对各县区食安委、市直各部门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汇报。听取各县区食安委和市直各部门食品安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资料。查阅各县区食安委和市直各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文件、计划方案、总结、监管记录、信息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等档案材料;

  3.实地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4.综合打分。各考核组成员按照考核方案和标准,评定考核总分,并及时完成考核总结报告。

  第七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食安委和相关监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被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市食安委办根据各考核组的考核总结报告,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并于12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报告,报市食安委和市政府。

  第十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出色完成工作的县区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将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食安委根据上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结合全市实际,负责制定全市年度考核细则,明确考核项目、指标和标准。考核细则应于当年1月底前下发各县区、各部门。各县区食安委和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县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对本县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和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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