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专家委员会是市食安委组建的非法人咨询机构,在市食安委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市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订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起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并参与研究、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参与制订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五)为政府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六)完成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专家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程序,恪尽职守,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以科学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第五条 市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数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市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批准市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三)确定市专家委员会研究课题;
(四)代表市专家委员会签署决议;
(五)其他与市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 市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从事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科研、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分设植物源性食品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食品加工与质量安全、食品添加剂、食源性疾病控制、食品营养、食品检测与评价等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本专业委员会会议,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意见。
第七条 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甘肃省、张掖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监督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受此限制);
(四)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六)自愿加入专家委员会,愿意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市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食安委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出现下列情形,市食安委有权对专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办法规定;
(二)连续两次缺席全体会议;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四)其他与市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九条 市食安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
第十条 市专家委员会下设协调联络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流、研讨食品安全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
(四)其他应当提交市食安委研究、讨论的问题。
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需对事故的起因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二)国内外出台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可能对我市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十三条 市专家委员会研讨的课题形成决议时,须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由市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决议中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市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简报、报告。
第十五条 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受市食安委委托或指派进行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鉴定工作的结果,未经市食安委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