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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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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1 11:18:24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23
核心提示:为整治和规范小饭桌经营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3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渭政办发〔2011〕13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nan.gov.cn/gk/zfwj/wzbf/68063.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小饭桌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一、为整治和规范小饭桌经营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3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小饭桌是指为中小学生和幼托机构提供就餐服务的固定性经营场所(不含学校、幼托机构食堂)。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小饭桌的监督管理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四、小饭桌开办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经营,有效期原则上为6个月,期满后须重新申请办理。

  五、开办小饭桌的场所应在室外醒目位置张贴“××县(市、区)小饭桌”标识,标识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作发放。

  六、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投诉多、卫生环境差、基本设施不达标、管理混乱的小饭桌经营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七、小饭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营负责人要与学生、幼儿监护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八、小饭桌加工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

  1.小饭桌经营地点不得设置在易受污染的区域,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应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等固定场所,操作间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供餐实行分餐制。

  2.加工场所应当有上下水,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固定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有通风排烟除尘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3.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冷冻、冷藏设施,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4.消毒、保洁设施运转正常,设有密闭的废弃物暂存设施。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登记制度并严格落实。

  5.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必须做到生熟分开,用后应清洗干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6.食品必须即时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使用四季豆、发芽马铃薯、有毒野生菌等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7.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应专人负责、定点采购、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原料。

  8.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当对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九、小饭桌餐饮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1.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员必须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3.餐饮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手净、指甲短、发不外露、不佩戴饰品。

  十、在小饭桌就餐的学生、幼儿,其监护人应当向经营者提供计划免疫接种证或相关的健康证明,经营者应予以登记并建立健康档案。

  十一、小饭桌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本规定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十三、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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