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要求,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截至目前,全市有10个县(市、区)已经设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人员到位的有7个。没有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尽快设立,人员没有到位的,要根据编制配齐人员。
二、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机构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在机构限额内成立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建立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
每个村(社区)要明确1名村两委成员为信息员、协管员,负责本村(社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协助配合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和办事机构做好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实现人员、办公、经费全部落实到位,正常开展工作。
(二)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的设立和专职人员、村级信息员及协管员的配备今年10月底前全部到位。
(三)市政府督查室和食安办将联合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成立食安办的县(市、区)予以通报。
(四)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要纳入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市食安办将对此项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月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填报附表,加盖公章后,于每月30日前书面传真报市食安办。
附件:1. 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doc
2. 县(市、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统计表.doc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