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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字〔201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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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09:31:16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50
核心提示:为科学评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全市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订德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发布单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德政办字〔2012〕114号
发布日期 2012-09-29 生效日期 2012-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ezhou.gov.cn/n1403/n6278/n6901/n6806/c7451854/content.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

  德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全市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和市食安委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实事求是、以评促管”的原则,坚持综合评价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纳入全市科学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县(市、区)政府成立食安委,设立办公室并有效运转,正常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网络;

  (二)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年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以文件或责任状形式明确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三)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综合协调机制、议事规则、联络员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

  (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县(市、区)食安办根据每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情况。每年开展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培训,规范事件信息报告,制定并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六)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发布等情况;

  (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每年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对食品安全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部门领导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本系统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保障工作经费;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衔接刑事司法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情况。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按照《德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四)食品安全信息和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规范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监管工作情况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应对媒体舆论,及时有效处置投诉举报;

  (五)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情况;

  (六)市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或监管空白等问题,部门配合协作情况;

  (七)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在本部门系统内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层级考核,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指导,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八)市政府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对食品安全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情况;

  (二)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协调、督导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九条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食品安全直接监管部门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并对照省市相关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

  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外部评议等方式。

  (一)听取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县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明察暗访。查企业,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访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四)外部评议。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食品行业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针对不同考核对象选取相应人员参加,评议采用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对食品安全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以各部门自查为主,市食安办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或以上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

  (四)在国家、省专项检查中成绩突出的;

  (五)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及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导致事态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安办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同时提交本年度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市食安委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1月20日前,组织市有关部门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小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 市食安委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被考核县(市、区)和单位的考核等级,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形成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委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市、区)、市直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市食安办。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入先进和优秀的资格;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一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德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年度实施细则》由市食安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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