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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较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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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09:34:18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92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plugins.zunyi.gov.cn/zfxxgk/html/1/201106020001/2012/2012-021659.shtml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较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遵义市较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doc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义务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和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市级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社会影响较大,危害较重,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或者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案件。

  第四条  鼓励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

  1.在种植蔬菜水果时使用禁用农药和不遵守限用农药规定及滥用农药;

  2.在种植蔬菜水果时违规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等生长激素的;

  3.畜、禽等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和“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

  4.在禽类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

  5.在鱼类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中国绿、苯胺绿、品绿、亚甲基蓝)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6.在水产饲料中或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喹乙醇(水产瘦肉精、倍育诺、快育灵)、硝基呋喃、避孕药等有害物质;

  7.用“无根水”、漂白粉、甲醛等有害物质培育、处理保鲜水果蔬菜和豆芽;

  8.屠宰猪、牛、羊等牲畜前,给牲畜注射阿托品等药品,以及在屠宰时和动物产品中往牲畜体内灌注水、水产品中加明胶等物质;

  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屠宰场从事屠宰生猪经营业务的;

  10.集中屠宰鸡、鸭等禽类时,使用工业用松香、沥青等有害物质拔除羽毛的。

  (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害物质和使用变质原料。

  11.用霉变米等粮食抛光处理后作为食用粮食销售;

  12.用潲水油、地沟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及内脏提炼食用油;

  13.在加工米粉、米线等米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酸和硼砂等有害化工制品;

  14.在加工面粉、面条、馒头、糕点等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硼酸、硼砂、滑石粉、溴酸钾、富马酸二甲酯、硅酸钠(水玻璃)等有害化工制品;

  15.在加工腐竹、豆腐等豆制品中添加硼酸、硼砂、吊白块、碱性嫩黄(奥拉明O、盐基槐黄)、王金黄(块黄)、工业片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16.在加工肉松、火腿、烧鸡、烧鸭、烤猪、腊肉、腌肉、腊肠等肉制品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

  17.在腌制肉制品、水产品等食品中添加敌敌畏、敌百虫等农药、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和亚硫酸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18.在腌制蔬菜或加工蔬菜干制品中用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工业用盐、硫酸铜等有害化工制品;

  19.在加工辣椒粉、辣椒面、花椒、辣椒酱、豆瓣酱等调味品中添加苏丹红、玫瑰红B(罗丹明B、若丹明B、花粉红)、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20.在加工乳及乳制品中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硫氰酸钠、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等有害化工制品;

  21.在生产饮料等食品中添加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

  22.在加工银耳、龙眼、胡萝卜、姜、土豆、鲜竹笋、蘑菇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荧光增白剂、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工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23.收使用过期馅等原料生产月饼等食品;

  24.生产冰淇淋、肉皮冻和果冻等食品中添加工业明胶等有害化工制品;

  25.凉粉、椰果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用碱(氢氧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26.在加工果脯、蜜饯等食品中使用工业硫磺、福尔马林(甲醛溶液)、业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27.在加工瓜子、板粟、松子等坚果中使用矿物油、酸性橙Ⅱ(金橙Ⅱ、二号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28.在加工白砂糖、辣椒、花椒等调料中使用工业硫磺等有害化工制品;

  29.在加工酒类中添加安赛蜜;

  30.加工茶叶中添加美术绿(铅铬绿、油漆绿)等有害化工制品;

  31.在生产味精中添加硫化钠等有害化工制品;

  32.在加工毛血旺(血豆腐)中添加甲醛、火碱、洗衣粉等有害化工制品;

  33.在加工蜂蜜中添加甜蜜素等增香、增味物质和在蜂蜜生产中使用氯霉素;

  34.用明胶、塑型剂等化工制品为原料制作猪耳朵;

  35.精水和色素勾兑葡萄酒;

  36.用工业酒精、盐酸勾兑地瓜酒、白酒等;

  37.毛发水解物质加色素勾兑酱油;

  38.用工业冰醋酸(工业用乙酸)勾兑醋精、白醋、陈醋等;

  39.产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壮阳、降糖等化学药品;

  40.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作坊、商户生产食品;

  41.仿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生产食品。

  (三)食品经营和餐饮环节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及销售过期食品。

  42.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店经营过期食品或回收过期食品后更改日期标签再销售;

  43.餐饮企业采购、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4.餐饮企业经营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的;

  45.在加工牛百叶和其他水发食品中使用福尔马林(甲醛溶液)、工业片碱(氢氧化钠)、工业双氧水、氨水等有害化工制品;

  46.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工业石蜡、玫瑰红B(罗丹明B、若丹明B、花粉红)等有害物质;

  47.在烹制麻辣烫等小吃中添加罂粟壳或诺氟沙星等喹诺酮类药品;

  48.在烹制叉烧肉类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类药品;

  49.在烹制烤乳猪、叉烧肉和红烧肉等食品中添加胭脂红;

  50.在烹制白切文昌鸡和盐焗鸡等食品中添加柠檬黄。

  (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食安办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变化,适时对上述具体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种类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食安办和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明确本部门的举报受理范围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市农委负责食用初级农产品未流通上市前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电话:12316。

  市商务局负责牲畜屠宰、酒类流通的举报受理。电话:12312。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电话:12315。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电话:1236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环节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电话:0852-8261960。

  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电话:0852-3119251。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建立专门案件卷宗。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移送举报信息,并形成交接记录。

  (一)以来访形式举报;

  (二)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三)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并查实的,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水产品及畜禽水产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经定点许可,私自屠宰销售生猪等牲畜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较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分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诿不接受举报的;

  (二)受理举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及时组织调查或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利用知晓的信息,本人或伙同他人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照查实的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进行核发。货值金额按照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实际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正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确定。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遵义市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安办申报。市食安办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安办办理领取奖金的有关手续,市食安办将奖金直接划拨到申报单位账上,由申报单位发给举报人。

  申报单位故意拖延或不及时发给举报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举报人放弃权利,不领奖金的,申报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退回市食安办。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到受理举报单位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建立较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基金,市人民政府将奖励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安办负责较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最终审定、奖金核发、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办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第十八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理举报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新蒲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制定社会影响较大、危害较重、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由市食安办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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