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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德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德政办字〔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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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09:37:22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5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确定,设立德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德政办字〔2012〕35号
发布日期 2012-04-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ezhou.gov.cn/n1403/n6278/n6901/n6806/c1149217/content.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确定,设立德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徐春福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康志民  (副市长)

  黄金忠  (副市长)

  杨玖庆  (副市长)

  成  员:孙秀河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福山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贺光华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王朝玺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天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林春元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张同光  (市教育局局长)

  张书鹏  (市科技局局长)

  刘德水  (市公安局副局长)

  牛洪春  (市财政局局长)

  吴文群  (市环保局局长)

  周同恩  (市商务局局长)

  邵国君  (市农业局局长)

  焦玉春  (市林业局局长)

  宁玉河  (市粮食局局长)

  崔书强  (市卫生局局长)

  白兆富  (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孙九鹏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马国忠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扈建军  (市旅游局局长)

  马灿军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张殿为  (市法制办主任)

  田京江  (市蔬菜办主任)

  王德洪  (市水产办主任)

  尚  青  (市工商局局长)

  苗晓钢  (市质监局局长)

  王兆喜  (市盐务局局长)

  高从军  (德州海关关长)

  张昭谭  (德州检验检疫局局长)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监察局。负责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三)市委政法委。负责建立政法部门之间查案办案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督促、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七)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八)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市环保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

  (十二)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证及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组织认证与管理;负责名牌农产品的组织认定与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管理;依法对农业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等投入品进行登记、质量监管和使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市林业局。负责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四)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

  (十五)市卫生局。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实施无照占道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原(场)和草种监督管理以及兽药监管;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法制办。负责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

  (二十二)市蔬菜办。负责制定全市蔬菜生产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市无公害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蔬菜种子、农药、农膜、肥料等投入品质量的监管。

  (二十三)市水产办。负责渔业生产环节的监管;对水产捕捞、养殖过程中的生产环境、渔业投入品,按照水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水产养殖中的渔药使用、药残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渔药的行政处罚,对水产养殖中饲料的使用及水产苗种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与管理;负责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及产地环境监测;负责渔业质量安全与标准化体系建设,负责水产品标准的实施;负责名牌水产品的组织认定与管理。

  (二十四)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二十五)市质监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监督管理以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二十六)市盐务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

  (二十七)德州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

  (二十八)德州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市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及检验检疫的审核、审批;负责出入境转基因食品的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标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经营等单位日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源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的风险分析及国内外技术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对有关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九)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述部门职责分工未及事项,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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