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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市政办〔201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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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09:21:0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8
核心提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guilin.gov.cn/zfwj/detail.asp?SortName=%E5%B8%82%E6%94%BF&ID=1850&Sort_id=17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及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任务和事项。负责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各专项工作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情况。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方面的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指导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推进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和舆情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食安办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配合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宣传报道方案,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法委。负责建立政法部门之间查案办案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协凋政法各部门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督促、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工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先进、成熟、适宜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示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技普及、宣传、科技成果推广等有关技术服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民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妨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住建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各地建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筑工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会同食品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监督检查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县、区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组织、指导县、区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的检测;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食用初级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并对示范区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卫生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配合自治区卫生厅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技术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指导公众健康饮食,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配合市食安办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工商局。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除向就餐者供应的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外,对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并直接销售者,直接办理工商登记。食用初级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负责对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质监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负责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实行备案登记。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食安办的日常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办理各类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负责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农民自办经营的“农家乐”的日常监管,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负责监管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就餐者供应的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水产畜牧部分的建设;负责指导水产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畜牧产品养殖环节兽药残留检验检测;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草种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初级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旅游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市容局。负责对占道经营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引导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市爱卫办。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和地方公共卫生和防病治病等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卫生情况,发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病治病活动并对其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卫生素质;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食品安全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桂林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通关监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以及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桂林市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市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市新闻办。协调有关食品安全涉外宣传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召开相关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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