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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安委〔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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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4 09:21:51  来源: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250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号)和全国、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食安委〔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03-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s.gov.cn/webfront/html/article/201303041409270001.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四川省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四川省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号)和全国、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对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开展以食品非法添加等为重点的8个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禁超限”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整治“假冒伪劣”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排查要全面、治理要彻底、成果要巩固”的总体要求,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让老百姓吃得更安全、更放心、更满意。

  二、整治内容

  (一)继续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病死(害)畜禽”、调味品等专项整治。巩固去年专项整治成果,继续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持续深化“地沟油”、“病死(害)畜禽”、调味品等群众关心的重难点问题的治理整顿,坚决遏止前整后乱、重复反弹的现象发生。

  责任部门: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公安厅(列在责任单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开展饲料农药兽药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对饲料、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准入,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抗生素等禁用物质、在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制售假劣农药和兽药、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以粮食、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种植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人药兽用、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开展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严格定点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落实“两证两章”制度,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严禁只收费不检疫的现象发生,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出厂。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窝点,严惩收购屠宰病死畜禽、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及为其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和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对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部门:商务厅、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严把准入关,有序开展清理换证,整顿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对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一律依法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查处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批准名称加贴其他商标等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以及发布违法广告、制假售假等违法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公安厅

  (五)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强化食品出厂检验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突出治理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涂改标签以次充好、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卫生厅

  (六)开展白酒行业专项整治。按照“以监管保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标本兼治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白酒“行业规范、质量提升”专项治理行动,狠抓生产、流通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行为;督导企业通过设备改进、技术攻关等措施,做好工艺改造;全面清理和规范白酒产品标识标注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白酒风险监控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四川省白酒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规范行业管理,着力构建提升白酒质量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两集中,两提高,一规范,一防范”(资源向大企业集中,生产向园区集中,切实提高质量、提高效益,规范生产行为,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工作目标。

  责任部门:省食安办、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开展学校食堂、农村群体聚餐专项整治。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标准化改造;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进家庭活动;针对四季不同特点,加大对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大、中、小学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严防学校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集中整治农村群体聚餐(坝坝宴)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5桌以上聚餐申报制度,对厨师进行食品安全强制培训,定期开展健康检查,督促实行亮证经营。

  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省工商局、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

  (八)开展小作坊、小摊贩专项整治。开展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监管调研,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法规立法进程。在相关法规颁布实施前,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行政区域内“两小”生产经营单位监管主体和要求,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堵塞监管漏洞。加强分类整治指导,引导扶持一批“两小”生产经营单位获得行政许可;限期整改一批“两小”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行政许可条件;坚决关停取缔一批具有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两小”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政府投入、加大保障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引导“两小”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经营。

  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公安厅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3年2月20日—3月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全年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对专项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

  第二阶段(2013年4月1日—6月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情况,统一报省食安办。由省食安办负责组织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食安办负责牵头协调,并组织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全程参与,对带共性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专题研判,加强风险监测和分析预警,做到监测与监管结合、检查与打击一体;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工作衔接,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项治理整顿内容,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两法衔接,严打违法犯罪。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两法”衔接、重典治乱,始终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要持续深度打击“病死(害)畜禽”、“地沟油”,以及在饲料、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犯罪活动,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3号),建立各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咨询会商制度等配套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做到“有案必移,移案必查,查实必判”。组织省食品安全专家,参与和指导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工作,有效破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证据固定难、起诉难、判决难等问题。

  (三)明查暗访,开展督导评价。各级食安办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牵头解决专项整治中涉及多个环节的复杂问题,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对重点案件要挂牌跟踪督办。省食安办将根据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阶段性的督导检查,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明查暗访。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内容,广泛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做到打击与科普相结合,查处与培训相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网络平台和学校、社区、企业宣传栏等渠道,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等;适时曝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尤其是对热点问题要合理引导,把握舆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提振群众的消费信心,营造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治理整顿工作经验制度化、机制化,着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巩固各项治理整顿成果,严防已整治的问题再次反复、反弹,促进相关领域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地区: 四川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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