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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食安办〔20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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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4 08:57:11  来源: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72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发挥信息工作沟通情况、辅助决策的作用,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水平,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食安办〔2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川食安办〔2013〕59号
发布日期 2013-03-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s.gov.cn/webfront/html/article/201303051451130001.html

  各市(州)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发挥信息工作沟通情况、辅助决策的作用,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水平,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食安办〔2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是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各地要建立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主管领导,严格按照《通知》中明确的信息员条件确定1名专岗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信息员队伍的稳定。各市(州)、县(市、区)专岗信息员信息请按附表要求填写完整,以市(州)为单位收集,于3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省食品安全办。

  二、把握重点,注重质量

  各地要认真对待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严格依据《通知》明确的信息采编内容严谨组织信息稿件,规范信息报送纪律,做到不流于形式,不应付差事,确保报送信息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研判力度,注重挖掘出一些有影响、有特色的活动与工作信息,为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经验参考,最大限度地体现出信息的价值。各地每月应至少报送2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三、严密组织,务求实效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审核机制,上报信息须经主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审核,切忌夸大事实,弄虚作假,报送不符要求信息。省食品安全办将按照《通知》要求,将各地食品安全工作信息采编报送和组织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内容,并每季度进行一次量化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当地政府。对报送虚假信息,造成工作被动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沟通信息,协同配合

  各地要加强与省食品安全办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有关信息,准确把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信息报送和采编动态,增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也要加强与省食品安全办的沟通和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反映我省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和经验做法。各地、各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食品安全办联系。

  联系人:省食品安全办应急管理处  谢金海

  联系电话:028-86633227(带传真)

  电子邮箱:sabjdc66@126.com

  附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采编报送,充分反映各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国务院 食品安全办对《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作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在实施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 系。联系电话: 010-63098726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以下简称各地区) 的工作联系,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采编报送和组织管 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区应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反映有关情况.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采编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形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简报》(以下简称《简报》).

  第三条各地区应建立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确定1名专岗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采编报送和组织管理.各地区要在所辖市、县分别确定1名信息员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备。

  第四条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良好;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能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三)熟悉食品安全工作业务,掌握政务信息工作常识,信息敏锐性强,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主动意识和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 作风严谨扎实。

  第五条 各地区要保持信息员队伍的稳定,并确保工作联络 畅通.信息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直接联系的各层级信息员。

  第六条 各地区要建立信息员培训机制,加强信息工作交流 沟通与培训;要为信息员创造条件,提供调研、学习培训的机会。

  第七条 各地区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报送制度,每周至少报送2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需要,可就专题信息定向约稿,各地区应及时采编,积极配合。

  第八条信息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报送,每条信息保存为一个文档,不在一个文档中报送多条信息;

  电子邮件地址: spxx128@sohu.com;电子邮件附件中的文档名格式为:报送地区+报送时间(年、月、目各用两位数字表示)+主要内容,例如:山东 120928 山东省举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不直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要采取密传、交换、专人送递等途径报送.

  第九条信息采编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

  (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包括:出台重要政策、法规、制度;举办重要会议、活动;重大举措的实施及进展;本地区主要领导同志相关工作等;

  (四)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及重大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

  (五)食品安全工作案例分析;

  (六)食品安全事故(件)的处置情况;

  (七)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成果;

  (八)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九)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报送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真实,客观理性,文法规范,数据准确;

  (二)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三)对原始素材要进行归纳提炼、分析总结,避免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和简单的素材堆砌,突出有效信息含量和参考价值.综合分析类信息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四)紧扣当前食品安全工作方向和重点任务,突出信息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创新性;

  (五)工作动态类信息一般不超过500字;综合分析或调查研究类信息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十一条 各地区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审核机制,上报信息须经主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各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采编报送和组织管理情况实行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信息报送: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报送1条工作动态类信息,加1分;报送一条综合分析或调查研究等专题类信息,加3分;报送1条定向约稿信息,加3分.每月最高加20分。每周报送信息少于2条的,按照差额予以减分;

  (二)信息刊载:综合刊载,加3分;简讯刊载,加3分; 单则刊载,加5分;单期刊载,加10分;

  (三)信息影响:省部级领导作出批示的,加10分,最高加20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加20分,最高加40分;

  (四)组织管理:明确专岗信息员并保持信息员队伍稳定,加1O分;每组织1次本地区信息员集中专题培训,加20分;对本地区信息员队伍建设及其采编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加20分。

  组织管理情况年终统一报送,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不计入季度考核。

  第十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每季度统计考核情况,考核结果通报各地区,并抄送各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按自然年度,每年评选出“全国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优秀信息员”,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送信息,报送情况不进行量化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一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 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1年2月16日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食安办 (2011)4号)同时废止。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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