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
现将《2025年优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5年优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营商环境十项措施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附件
2025年优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营商环境十项措施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聚焦提升企业感受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5〕1号),结合本市公共卫生监管工作实际,在《2024年优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营商环境六项措施》基础上,2025年推出十项优化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优化为企整体服务
(一)政务服务
1.优化实施涉水产品生产现场审核
涉水产品(饮水机、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申请卫生许可时,若实际生产企业在一年内曾通过生产现场审核,且此次申请许可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通过审核时一致,则免于生产现场审核。
2.实施7类公共场所许可改备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明确备案要求,简化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7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备案流程。
(二)政策服务
3.开展重点领域管理政策解读服务
一是在制定《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精准标注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并精心组织政策解读。二是制作关于重点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短视频,通过“随申办”等渠道进行政策宣传。
4.加强企业自主管理平台系统助企服务
依托企业自主管理平台系统,强化对消毒产品政策服务。一是提供消毒产品生产政策、标准、规范的答疑解读服务,指导企业合规生产;二是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辅助自查工具、安评报告公示信息自主维护提醒服务;三是提供“一对一”法规标准咨询服务;四是辅助经营单位开展消毒产品索证查验。
二、优化涉企监管检查
(一)创新监管方式
5.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
联合水务部门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跨部门行政检查,强化对制水、供水卫生管理、健康相关产品使用及水质自检的监督管理。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对浴场开展跨部门行政检查,强化卫生管理。联合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对游泳场所开展跨部门行政检查,强化对卫生管理、水质卫生监督管理。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中医诊所、口腔诊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跨部门行政检查,强化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
6.强化联合打击违法行为
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打击抗(抑)菌制剂产品违法行为。开展长三角区域抗(抑)菌制剂执法联动,加强违法信息共享。
7.强化合规经营指导
一是强化要素指导。制作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合规经营图册和职业卫生企业合规经营手册,提供全流程、全要素指导。二是强化培训指导。加大放射诊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培训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培训会,发放自查表,发布最新法规标准清单。
(二)提升监管质效
8.实施“双无”清单机制
建立无事不扰清单。优化减少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频次;优化减少‘无废医院’医疗废物行政检查频次。
建立无感监测清单。将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纳入“无感监测”对象,将医疗废物信息已接入“上海市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系统”且上一年度信息推送正常的医疗机构纳入“无感监测”对象,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9.强化分级分类检查
对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本年度由企业自行开展综合评价,如自评为“优秀”,则免于现场评价;如企业存在被投诉举报且查实或不及时处理预警风险,则取消免检资格并列入重点监管。对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进行智能分类,在分类结果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对甲类企业行政检查频次。
10.探索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
探索以数据监测、远程监管、信用监管为核心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拓展医疗机构医废监管风险预警规则与应用情形,增加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管风险预警规则与应用情形。在医源性织物清洗消毒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医废暂存场所应用视频监控和AI识别技术,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