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不断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决定》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一)深刻领会《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决定》不仅客观、准确地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而且提出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南。
(二)切实做好对《决定》的学习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好《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在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制订贯彻措施上求突破。要紧密联系本地区的实际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把《决定》赋予的各项要求,逐项变成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扎实推进全省食品安全工作。
二、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加强机构建设。按照建好机构、配强人员、健全制度、完善结构、加强协调、运转高效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市、县尚未建立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配强专职人员,适应工作需要。要细化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逐步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科学合理、职能清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食品安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事故处置密切协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与监管执法风险防控互相支持配合的合作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程序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五)建立基层管理工作体系。各市、县、区政府要借鉴渭南改革模式,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源整合,完善基层管理工作体系。要在乡镇政府、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所,作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除食用农产品以外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管所建设费用,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所补助50万元。要建立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为主体的群众监督队伍,并合理解决待遇问题,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信息畅通的食品安全基层监督网络,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安全基层“防火墙”,真正实现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监管触角向下延伸、监管层面全覆盖,有效解决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方面无机构、无执法权等问题。
三、开展专项整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六)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监管,制订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控监测计划,积极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抽检抽验工作,制订抽检计划,严密组织实施,及时通报检验结果。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技术推广力度,将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因地制宜建设有一定规模、统一化、标准化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要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检查索票索证制度。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落实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开展清理整顿,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规范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工作,建立查验来源、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和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等制度。要加强肉品管理,严查加工、出售未检或经检不合格的肉品行为,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继续深化对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酒类的综合治理,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要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流通许可管理,建设标准化生鲜乳收购站,以婴幼儿奶粉为重点,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等行为;严厉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瘦肉精”和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及其制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以及非法勾兑行为。
(八)深入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和场所,以业态复杂、管理薄弱的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馆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采取“淘汰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的分步措施,使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户依法合规。加强餐饮服务监管,深入开展餐饮场所原料采购、食品包装材料、餐具消毒专项整治活动。要围绕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的监管。要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保证进出口食品的安全。
(九)重典治乱,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通过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进一步创新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严禁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罚过放行、以罚代刑。要组织对各地重大案件进行督办、抽查和复核,确保处罚到位。对未及时查处、久拖不结的“人情案”,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要对隐蔽性强、危害大、影响深、涉嫌犯罪的案件,坚持重拳出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整治的常态。
四、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内部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原料采购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实现食品安全跟踪溯源和重点环节实时可控。要严格落实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制度,彻底解决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体检上岗、未培训上岗等问题。一般从业人员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监管部门培训。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报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十一)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按照《陕西省食安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食品行业扎实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组织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守信誉、依法经营等职业道德教育,倡导文明诚信经营,严格行业自律,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推动企业建立诚信长效运行机制。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企业失信举报机制,落实“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企业的治理力度。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布。对在“黑名单”公示期间整改不力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逐出食品市场。
(十二)落实不合格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下架、退市销毁制度,严防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严格查处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的行为。对未及时下架、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的,责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停业整改,直至吊销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围绕强基固本,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建设。要重点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重点为一线执法队伍配备现场快检和调查取证等设备。全面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廉洁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结合 “ 十二五”规划,大力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统筹规划、通盘考虑,鼓励基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积极推广经验,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达到市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县有食品安全快检中心,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充分利用日常检验检测和监督性抽检数据平台以及发现的问题,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努力提高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和预警能力,充分发挥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充分利用陕西科教大省资源优势,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顶层设计、整体规划、信息共享、分级负责、试点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依托陕西食品安全网和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及业务系统等资源,从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库入手,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化网络。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各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制定《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风险评估,不断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六、创新保障机制,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配套地方法规。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结合我省实际,完善配套法规文件,形成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加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调研工作,加快《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对一些暂无国家标准又不适合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措施,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十八)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从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大局出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和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经济增长状况,逐年增加。省政府对市、县、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照4年完成检验检测体系整合的规划,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市、县、区,给予每市500万元、每县(市、区)200万元奖励。对创建达到标准的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区),在命名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县(市、区)奖励200万元。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保障效益,严禁截留、挪用。
七、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强大合力
(十九)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中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县以下政府要依托“12331”,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资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
(二十)扎实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宣传形式上,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宣传活动;在宣传载体上,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板报等多媒体广泛宣传。要严格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影响和带动网络舆论走向。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分析处置制度,把舆情作为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形成执法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二十一)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要发动消费者协会和食品相关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发挥基层行政管理、群众团体、社区组织在城市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发挥食品安全特邀监督员宣传和监督作用,动员群众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管,为监管工作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作用,让突破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的行为,遭到全社会的谴责和应有的惩处。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二)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制度。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亲自抓,认真协调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编制、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合力,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十三)加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加大食品安全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将保障食品安全作为重大民生和民心问题,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结合,与评优评先和干部任用挂钩。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懒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大开绿灯等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生产者、经营者法律责任外,对本级政府、监管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追究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制度的落实,促进各级监管部门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科学执法。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