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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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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05 10:21:33  浏览次数:1020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大庆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制定大庆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工作,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案件的登记、监督,奖励举报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并负责处理举报奖励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实行分别受理、对口办理、统一监督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环节及初级农产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农产品养殖环节及动物产品的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酒类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
 
  职能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及时填写《大庆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单》(附件1),立案后二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安办备案(市食安办转交案件除外),及时调查处理。
 
  市食安办接到举报的,应填写食品安全事件受理单,按案件性质指定相应执法部门核查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违法案件有调查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九)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
 
  (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在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码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经查证属实,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凭身份验证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八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按照查处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的罚款额,并根据举报等级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 一级举报,奖励金为罚款额的7%。最高可奖励50万元;
 
  (二) 二级举报,奖励金为罚款额的6%;
 
  (三) 三级举报,奖励金为罚款额的5%;
 
  (四)罚没款金额较低,但性质恶劣,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按上述情况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在按上述情况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六)罚没款金额不足1万,又不具备本条第(四)、(五)项要求的,根据提供线索价值、社会危害及影响,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第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受、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
 
  (三)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接报。
 
  第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或在接受举报后24小时内将举报线索移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被移交部门接到移交文件后要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移交部门和举报人。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
 
  (一)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查办部门查办案件结案后,填写奖励申请表(附件5),2个工作日内,连同举报受理记录、立案记录、检查笔录、案件查办处理结果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法院判决书及罚没款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报市食安办审核。复印件由市食安办留存。
 
  (二)市食安办对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查办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待食安办领导审批后,同意做出奖励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对于做出不予奖励决定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报查办部门。
 
  (四)举报人应在接到市食安办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市食安办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匿名举报人凭预留的六位数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联系方式有误的,视为放弃权利,奖励程序自动终止,经领导签字后相关材料存档,并将最终处理情况通报查办部门。
 
  (五)奖金发放时,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负责奖金发放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均应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发放记录表》(附件4)上签字,履行必要的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安办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要单独立户,专款专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安办应当定期督查职能部门案件举报情况,并向市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庆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单
 
  附件2:大庆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督办单
 
  附件3:大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4:大庆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发放记录表
 
  附件5:奖励申请表     全部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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