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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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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05 10:19:52  浏览次数:239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 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同一违法犯罪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匿名举报人,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款金额的5%作为奖励基数,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果相符合的程度,将奖励基数分三个等级,奖励级别由各监管部门认定,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100%给予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80%给予奖励;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60%给予奖励。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可提高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罚没款或按罚没款计算奖金不足200元的,可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加工"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提高奖励额度。
 
  第九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市食安办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专帐,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市食安办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举报受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受理部门应自收到罚没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罚没款的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案件应自案件定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并提出奖励意见。举报受理部门每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集中向市食安办申报。有两个及以上查处部门的,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奖励申报。
 
  (二)市食安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经审定批准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经审定批准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拨付到市食安办账户,同时将审定和拨付情况通知市食安办,再由市食安办将审定及拨付情况通知举报受理部门。
 
  (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市食安办领回《申领表》,并在举报奖金到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举报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如举报人因故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在《申领表》上签字,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受理部门自举报奖金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报市食品安全办备案;对弃领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市食安办,再由市食安办返还市财政局。
 
  (六)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的奖励额度及依据由受理部门在《申领表》中填写,市食安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报市食安委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按第(三)至(五)项规定程序领取、发放奖金。
 
  市食安办接受食品安全的举报,应将举报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市食安办不得直接办理具体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案件事实或者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办法发生抵触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1.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2.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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