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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1〕1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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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04 01:50:31  来源:广西食品安全网  浏览次数:1636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1〕193 号
发布日期 2011-10-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fsn.gov.cn/CL0348/2614.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创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增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推行农村食品安全从生产、经营到餐饮消费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基本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和风险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有效。在全区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快捷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基层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全区农村食品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增强农村基层监管能力(三)建立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成立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按实体化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快推进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制建设,尤其是在人口较多、人流量大、交通便捷、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的乡镇,要整合资源、转变职能,建立或明确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在行政村设立食品安全监管联系点,负责当地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并协助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进行监管。

  (四)建立“一专三员”监管队伍。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干由乡镇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本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员”队伍原则上采取指定方式,协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协助乡镇负责本行政村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信息员由村委会文书兼任,负责本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联络员由乡镇包村干部兼任,负责乡镇、村两级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联系。要加强“一专三员”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一专三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和质量管理教育,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断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黑名单”制度、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形成诚信自律制度体系,切实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六)健全农村食品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密切沟通,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促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监管

  (七)推广标准化种植养殖模式。推进标准化基地建设,实施品牌战略,推广普及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种植养殖,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基地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逐步推行“产地准出”制度。

  (八)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规范化肥、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在低毒农药中掺加高毒农药和在饲料添加剂中掺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普及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大力推广使用低毒、低残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严禁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兽药。(九)规范农村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严格执行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适应安全监管要求的监管模式,推动农村食品生产向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农村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实行食品安全承诺书制度,建立档案,规范监管,并督促其完善条件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推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肃查处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

  四、加快农村食品流通体系建设,规范食品流通市场秩序

  (十)推进农村食品流通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快农村食品供应体系建设。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增强统一配送能力,在村一级改造或新建便民店、农家店和综合服务社,逐步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的食品流通网络。提高名优品牌食品在农村食品市场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满足广大农村市场多层次的食品消费需求。引导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延长销售链条,为农村市场提供数量充足、经济实惠、安全可靠、丰富多样的产品。

  (十一)推行“一票通”台账制度。将食品、农业投入品批发经营单位的销货凭证与食品零售经营单位的进货凭证规范为同一种多联票据,统一内容,关联使用,并作为批发台帐和进货台帐的资料进行使用、收集和备查。票随货走、一票到底,形成“以批控零、以零溯源、管住批发、规范零售”的链条管理,集中解决索证索票难的问题, 实现食品安全源头可溯、质量可控、去向可查。

  五、完善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十二)强化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从农村基层实际出发,强化农村餐饮准入要求和标准,对餐饮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食物加工制作的基本卫生条件和原辅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加强对农村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规范“农家乐”等旅游餐饮单位,鼓励市、县(市、区)餐饮企业和品牌餐饮企业到乡镇连锁经营,提高经营规模与安全等级。完善农村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规范操作技能。

  (十三)规范农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管理。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按照要求配备有关设施设备。实行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严禁超范围经营食品。加大食品抽检工作力度,确保采购、贮存、加工、消费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十四)推行农村50 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按分级报告、指导的原则,由承办户主或承办厨师将菜单、举办场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信息员做好登记,按相关规定,要求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报告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安排人员到现场指导,或直接到现场指导。要加强厨师的培训和管理,规范烹饪加工行为,提高农家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六、加强农村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网路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增强技术监督能力

  (十五)加快农村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建设。加大地方性食用农产品、水产禽畜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力度,做好重点品种、优势品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和传统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推动农村食品生产的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水产禽畜生产技术规范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水产禽畜品种标准和产地环境标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组织实施农产品认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种植养殖规范,实施查验、记录制度。

  (十六)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建设。在现有的县、乡两级检验检测和技术推广机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联合建设的方式,建立县级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和乡镇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站点。县级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承担本县(市、区)辖区农村食品安全常规性基本项目的检验检测业务,指导乡镇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站点开展工作。乡镇食品安全快速检验检测站点负责本乡镇辖区与农村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的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推进企业自检机制建设。大中型种植养殖基地、禽畜屠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建立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制度,实行规范的企业自检。

  (十七)推进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建立起覆盖自治区、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制定符合我区农村特点、适应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村主要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测状况,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隐患的预警机制,使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调查、早预警、早处理。

  七、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处置农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十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农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督查职责。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要组织相关力量实施应急救治和现场控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做到早报告、早救治、早处理,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十九)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结合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实施“食品安全万村千乡宣传工程”,充分利用农村集市、节假日、喜庆活动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让食品安全知识进商户、进农村、进农家,提高农村消费者辨别假劣食品的能力,树立正确的食品消费观念,改变食品加工、制作和饮食的不良习惯。

  (二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前哨”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志愿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公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优良品牌、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形成强大的正面宣传效应;曝光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揭露违法行径,震慑不法分子。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层层签订并落实责任状。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二十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资金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基层监管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执法办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安全风险监测等经费,使职能部门和基层监管机构具备与监管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不断提高基层的监管能力。

  (二十三)鼓励创新探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责任网、企业诚信网和社会监督网,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中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适合农村特点的新模式、新方法,总结经验、稳步推广

  (二十四)加强督查考评。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纳入对同级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评。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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