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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 (桂食安办〔20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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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04 01:24:29  来源:广西壮族 自治区食品安全网  浏览次数:2959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8号),有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 。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桂食安办〔2012〕61号
发布日期 2012-10-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fsn.gov.cn/CL0348/2745.html

  各市、县食品安全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8号),有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区食品产业规模集中度不高,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企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相对薄弱,特别是少数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生产加工伪劣食品,给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危害。通过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发布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公众安全消费食品,增强我区产品市场竞争力,激励企业依法诚实守信经营,发挥示范引领带头作用,进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

  (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十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二)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十三)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机制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具体实施。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自治区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公布。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四)信息删除。“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对象范围情形的,由自治区级监管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政务网站或者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在广西食品安全网上设置专栏,收集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各部门在发布相关“黑名单”信息时,同时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四、加强对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黑名单”企业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投资、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务、进出口、旅游、金融等部门进行通报,建议将企业信用与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食品进出口管理、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

  (四)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对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对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本意见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并督促各有关部门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广泛宣传。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对经过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人予以重奖。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把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违法行为无处躲藏的氛围。

  (三)严肃纪律。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应列入“黑名单”管理而不按规定列入的或不应列入而乱列入“黑名单”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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