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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2-2015年)(沪府发〔20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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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31 02:04:34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64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40号),巩固“十一五”期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促进本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上海市人民政府特制定上海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2-2015年)。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12〕83号
发布日期 2012-09-03 生效日期 2012-09-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2-2015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40号),巩固“十一五”期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促进本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五个最严”的要求和“坚持统筹机制,科学合理布局;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风险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立足长效监管;坚持落实企业责任,倡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树立全程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理念,以市场准入制度为切入点,以科学防范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和系统风险为重点,优化监管资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科学监管;强化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与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符合的现代食品产业体系;强化宣传教育,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整治活动,倡导社会监督,形成群防群控格局。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行动目标
 
  通过全市共同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本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监管网络更完善;食品质量监督和源头治理更有效;监管手段和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诚信意识普遍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更科学;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过程控制和体制更完备;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完善,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把上海建成全国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具体指标:
 
  (一)全市食品年抽检样品数达到8件/千人;
 
  (二)本市年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发生率控制在6例/10万人以下;
 
  (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平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地产农产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率达到60%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农业规模化经营达到80%以上;
 
  (五)食品产业规模化程度提高,“小、散、低”食品企业数减少10%以上;
 
  (六)本市生产的食品品种年度抽检覆盖率达100%,平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七)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治理,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提高食品产业准入标准。到2015年,通过结构调整,转型发展,“小、散、低”食品企业数减少10%以上,规模以上食品企业数提高10%左右。
 
  (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各区县政府等)
 
  2.提升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农副产品二次加工转化率从目前的40%提升到60%以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农业规模化经营比重达到80%,培育100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00家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牵头部门:市农委,责任单位:相关区县政府等)
 
  3.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食品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形成布局合理、严格规范、相对集中、监管可控的食品生产工业园区;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传统特色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区域。
 
  (牵头单位:相关区县政府,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等)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综合执法
 
  4.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完善监管网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监管、四级网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心下沉,建立街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机制和落实保障措施,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建立社区和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
 
  (牵头部门、单位:市食安办、各区县政府,责任部门、单位: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5.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管理体系。重点推进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项目建设,整合监测与评估资源,发挥整体优势,统一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统一监测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统一规范监测数据的报送、归集、分析和发布。进一步优化污染物监测点,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开展本市居民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掌握各类食品及污染物的膳食摄入情况。对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开展应急监测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和措施,根据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定期向社会、业界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消费提示。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新闻办等)
 
  6.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完善《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各类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作业规范。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完善地方标准的管理办法;收集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国家、地方和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建立数据库;推进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农委、市工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7.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决策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建立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平台;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食物中毒预警和处置能力,落实食品安全各项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专家队伍的建设。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责任部门、单位: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等)
 
  (三)强化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实现全程监管
 
  8.强化食品源头控制,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强化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区县创建。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大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违法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覆盖面,加大对蔬菜、水果、肉、蛋、乳和水产品等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90%以上。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地产农产品“三品一登记”认证率达60%。
 
  (牵头部门:市农委,责任单位:相关区县政府等)
 
  9.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开展实时监控,促进规范化生产加工;加强对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规划建设集中羊只屠宰点,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建设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
 
  (牵头部门:市农委,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区县政府等)
 
  10.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实施最严厉的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强化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采用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因地制宜,修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的行业标准,实施最严厉的许可和准入制度,严控失信企业及管理人员进入食品行业。依法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等)
 
  1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首要责任,以及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统一接受培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督促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牵头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等)
 
  12.强化食品流通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建立食品经营主体基础信息平台和监管网络;加强连锁超市供应商入场管理,建立供应商实地查验机制,大宗和高风险食品每年供应商实地“飞行”查验制度;加大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力度。大型超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宗食品监督抽检全覆盖。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再行销售。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等)
 
  13.强化市场建设,完善合作机制。推进食品经营场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化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加快开展生鲜食品超市改造,使其占全市超市总量的50%。加强全市标准化菜场建设。加强与供沪大宗食品产地的合作,加快建设6大粮食收储基地,形成食品产地有准出、销地有准入,推进产销对接,进沪市场蔬菜签约供应达年消费量的40%。建立长三角、华东地区及其他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合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对危害公众健康的不合格食品,根据规定按程序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牵头部门:市商务委,责任部门、单位: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政府等)
 
  14.强化餐饮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从严监管餐饮服务企业,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率达到98%;中型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部实行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应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溯源和食品安全管理平台,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原料集中采购配送和餐饮食品标准化管理,推进餐饮企业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广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建设10个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100条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5000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等)
 
  15.落实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管理。完善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申报和签约管理;规范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队伍,督促收运企业严格执行收运联单制度及收运“四统一制度”(即统一收运车辆并安装定位装置、统一收集容器、统一作业服装、统一持证上岗),建立收运企业监管档案,加强废弃油脂收运过程电子化监管;督促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企业完成生产设备、技术工艺改造,提升处置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一体化经营;全面排查和打击非法收运、加工、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2012年底前,所有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全部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设施。同时,研究和制定废弃油脂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政策,完善各项监管措施。
 
  (牵头部门: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部门、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政府等)
 
  16.完善进出口和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强化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对出口国食品安全体系检查评估,有效实施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确保相关企业依照我国标准生产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健全国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销售商信誉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推进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应用。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进一步健全源头备案、过程监督和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建设。加强上海口岸进出口食品现场检验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上海检验检疫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常规实验室与其功能发挥相适应的规模、技术装备和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牵头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单位:相关区县政府等)
 
  17.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加强属地化监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严格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监控机制。以查处违法添加为切入口,以保健食品市场和专营店为重点,加大现场快速抽检力度。进一步深化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行动,增强震慑作用,重点打击利用免费体验、讲座、网上和电子销售、“地下和场外”销售等手段兜售违法产品的活动。研究制定保健食品行业管理规定。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政府等)
 
  (四)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督促企业诚信经营
 
  18.加大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力度,开展示范创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帮助企业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律意识,践行道德规范,培育诚信文化。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以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示范街镇、示范区域为重点,发挥食品安全创建示范工作的引领作用,树立正面典型,促进食品行业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各类食品行业协会的引导和自律作用,督促和约束企业诚信守法。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责任部门、单位: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等)
 
  19.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肉类、粮食、乳制品、蔬菜、食用油和淡水鱼等重点食品的信用体系为试点,各监管部门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建立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管频次,完善联合惩戒衔接措施,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政府等)
 
  20.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肉类、蔬菜、乳制品、食用油、粮食和淡水鱼电子追溯系统全覆盖,完善覆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流通、餐饮消费等全流程的信息追溯系统,开展酒类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流向可跟踪、伪劣食品可召回、储运信息可查询、食品安全责任可追究。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系统,统一追溯编码要求,保证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验证验票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电子查询系统。
 
  (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食安办,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等)
 
  (五)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1.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坚决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过品种、使用范围或者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政府等)
 
  22.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现制现售等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政府等)
 
  23.以高风险场所和单位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城乡结合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卖场、学校周边、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小摊贩等的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整治,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牵头部门、单位:市食安办、各区县政府,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24.构建完善食品安全案件发现机制,加大查处力度。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规定上限予以惩处,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牵头和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等)
 
  25.实施最严厉的执法,加强各监管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各监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完善食品安全刑事侦查和立案标准等相关配套规定,挂牌督查督办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各级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牵头和责任部门、单位: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政府等)
 
  26.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在文明城区、卫生城区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示范单位及相关地区,取消其示范称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单位: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等)
 
  (六)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27.推进《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重点建设项目,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实验室检测能力。重点推进市检测中心二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二期建设项目和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一轮建设项目,不断提升相关食品安全政府检验机构监测能力;加强快速检测方法和不明化学物质检测方法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提升快速检测能力;加快区县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能力建设,发挥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作用,合理配置食品检验资源,满足执法监督和企业管理需要;积极推进和扶植农产品龙头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餐饮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和中央厨房等企业标准化自检实验室建设;建设政府、社会、企业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食品安全科研队伍,加强科研成果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估,积极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积极引进、消化和整合国外先进技术,支持食品检测检验设备国产化。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责任部门、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科委、各区县政府等)
 
  28.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加快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总体方案研究,健全支撑平台建设的相关体制机制。近期以资源整合、功能完善、效率提升、信息公开为目标,构建“一网六系统”(即食品安全门户网以及许可和监管、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应急处置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涵盖本市主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政府等)
 
  29.加强监管技术和装备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实现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的现场电子化办公;确保温度实时监控、远程视频监控、产品文号识别系统等信息化监管装备水平和数量满足日常监管需要,食品安全现场电子化监管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加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监督员快速检测装备水平。加强快速检测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定。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科委、市财政局等)
 
  (七)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形成群防群控的新格局
 
  30.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发布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分层次、分类别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素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小时。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农村、学校、机关、工地、企业的“六进”等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平面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新闻办等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市教委、各区县政府等)
 
  31.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释疑解惑,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积极向社会、媒体和公众发布正确的食品安全信息,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进一步强化舆情信息收集,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完善相应制度和机制,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新闻办等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等)
 
  32.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完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大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力度。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发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牵头部门:市食安办,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等)
 
  五、保障措施
 
  33.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计划。为保障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由市食安委成立领导小组,市食安办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行动计划的推进实施;各区县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强化责任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
 
  34.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指导衔接。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相关专项规划、部门规划和地方规划与本行动计划的有效衔接,制定落实扶持政策,鼓励相关地区、行业和企业积极参与本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落实。要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年度工作计划与本行动计划的衔接,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和要求。
 
  35.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责任追究。为保障本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抓紧计划推进,适时开展中期、末期督查评估。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计划目标、任务和项目进行细化,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计划相关领域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责任、任务落实不力的,实施最严厉问责。
 
  36.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素质和能力。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在职监管人员、协管人员和信息员进行轮训,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改进执法方式,实施交叉执法、“飞行”检查、错时监管、暗查暗访,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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