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
近年来,财政粮食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有效改善了我省粮油仓储基础条件,促进了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但从审计和专项检查看,一些地方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及会计核算上,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影响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为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粮食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为加快项目实施,各地必须提前做好项目方案设计、土地储备、资金筹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工作不成熟、不完备的项目不得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2.合理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下达后,各地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向财政部门申请使用。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要严格审核资金使用方向,严禁用于管理性支出,并严格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县级报账制。
3.加快项目实施步伐。各地要科学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加快项目建设,进行进度控制,原则上当年补助的项目当年完工。当年项目未完工或省下达的补助资金年底结转结余超过50%的,必须书面报告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4.切实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公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项目监理制、资金报账制、法人责任制、施工合同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应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出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严禁通过大额现金支付;要合理使用票据,不得使用工程款借条、预付款票据计入固定资产,不得以收据代替发票入账等。
5.严格建设项目调整。各地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变更的,须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项目或未经同意擅自调整项目方案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级财政。
6.规范账务和会计处理。财政粮食项目资金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单位要设置单独帐页,专账管理。项目资金通过“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递延收益”等科目核算,并区分政府补助类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
7.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地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粮食部门要加强项目督导,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8.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各地要指导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出具审计报告。粮食部门要及时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9.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由市、县粮食部门存档。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对相关资料档案清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全面、完整、准确。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