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管县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加强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案件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廉洁执法,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案件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并于2012年12月14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26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案件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对于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困难人员经营的个体食杂店,以及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个体食杂店,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具体参照执标行准为:
(1)货值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禁止销售的食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禁止销售的食品已经售出的(包括全部售出或部分售出,下同),在相应的裁量标准幅度内应当高于禁止销售的食品未售出的情形。
4、销售者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禁止销售的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为禁止销售的食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下架退市,没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5、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三、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已经售出的,在相应的裁量标准幅度内应当高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未售出的情形。
4、销售者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下架退市,没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5、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对于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困难人员经营的个体食杂店,以及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个体食杂店,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具体参照执标行准为:
(1)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百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五、食品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六、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被污染的食品已经售出的,在相应的裁量标准幅度内应当高于被污染的食品未售出的情形。
4、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七、经营无标签或标签未载明法定事项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经营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与食品本身不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八、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按规定保存查验记录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先送达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九、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检查库存食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先送达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十、食品经营者购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先送达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十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所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所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所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十二、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先送达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十三、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十四、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先送达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不足4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在4人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十五、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一)处罚依据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6、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十六、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一)处罚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十二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乳制品为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下架退市,没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5、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已经售出的,在相应的裁量标准幅度内应当高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未售出的情形。
6、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十七、乳制品销售者不停止销售或追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
(一)处罚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十五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4、对当事人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其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十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案件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适用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时,还应当适用省局2007年10月19日印发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