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64号)、《关于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1号)要求,现就2012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对象
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绩效考核内容
季度动态绩效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是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及队伍组建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等。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监管制度和机制创新情况、监管工作成效等。主要包括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量化分级管理推进、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监督抽检和调查评价、监管队伍及餐饮单位管理人员培训、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情况等。
三、绩效考评方式
(一)自查。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自查自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
(二)抽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况组织对部分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一)2013年1月底前,各地完成自查自评和对省以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并及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二)2013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三)2013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进行通报。
五、有关要求
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制度的导向性和针对性,不断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餐饮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
联 系 人:李树臣
联系电话:010-88330765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理指标评价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